Page 18 - 《社会》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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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经验中的日常生活逻辑


   连经验与理论的中间机制。下面再举几例以增进对这个问题的了解。
       中间机制 1 :法理和情理双重逻辑
       我从正式制度里包含非正式要素,正式制度寄生于非正式制度过
   程(斯科特, 2004 : 7 )的角度来理解问题。即便说到日常生活逻辑,也不
   能仅在非正式制度层面给予考虑,而是看成是正式与非正式两种逻辑
   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或非正式制度的正式运
   作。在这个视角下,代表正式制度的法理逻辑与代表非正式制度的情
   理逻辑,有可能互融为一体。
       这种情形,在乡村社区多有发生。一方面,即便一项“善意”的政策,若
   想进入村庄并得到落实,也需要以村落社会既有的伦理价值和社会生活逻
   辑为前提和辅助条件。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具有社区情理合
   法性的处置方式,也常常借助于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机制来发挥作用。
       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问题。这个案例涉及土地产权“共
   有人”即成员权认定的双重逻辑。近年来许多地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如何确定农户土地产权“共有人”即成员权,仍然是
   其中最为复杂的议题。在我们的案例地区,许多村庄为此大费周折。
   在政府部门制定具体细则时,也无法遵循地区统一政策,在另行补充规
   定中,仅“共有人确定基本原则”就补充有数十条之多,均涉及婚姻及户
   籍人口流动状况。
       这些条例,让初涉该项田野工作的人一头雾水,摸不着头脑。仔细
   梳理之下,至少可以发现有两条线索:其一,法理(制度和政策)的原则。
   规定只有那些“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者,才可登记为“共有
   人”;政策的底线即是“分田人头”的“承包合同”,人口流动的依据是户
   籍制度。其二,家庭和社区的自认定原则。即便是“续包土地”户中的
   人口,即“参加 1998 年续包并拥有承包土地的”,如发生变化,“是否列
   为家庭共有人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由承包户家庭决定”,即是
   说“共有人”资格要由“承包合同”和家庭户意见双向决定。
       在笔者访问的几个村庄中,家庭户和集体组织都不得不采用社区
   伦理的和习俗的原则,才能最终处理好“成员权”这样复杂的问题。显
   然,确定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依据,来自法理和情理两个方面。前者包括
   “三级所有”的集体制、运动式确权机制等,后者包括社区情理(杨善华、
   吴愈晓, 2003 ;周雪光, 2003 )和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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