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社会》2018年第1期
P. 159
社会· 2018 · 1
世纪的混乱归结为世俗政府缺乏对基督教的控制,他发现当基督教发展
成为独立的组织时,教士为了自身的利益,大兴迫害之风,由此便“成为
每个政府中产生不共戴天的派系的根源”(休谟, 1993 : 44 )。休谟尤其肯
定亨利八世脱离罗马天主教,建立国教的政策,认为这种政策“承认国王
的至高权力,将精神权力归并于世俗权力,从而简化了政府结构,防止了
教俗管理权的边界之争。二者的边界从来没有在相互竞争的司法系统
划定过”( 犎狌犿犲 , 1983犮 : 206 )。在“论理想共和国”一文当中,休谟勾画出
了理想的宗教建制形式,赋予政府对公共宗教机构的权威,“治安官任命
各教区的教区长和牧师,建立长老会式管理机构。教会最高法庭为郡宗
教会议,由该郡全体长老组成,治安官可以提审该庭的任何案件做出判
决。治安官可以审讯、免除或开除任何长老”(休谟, 1993 : 166 )。另一方
面,休谟认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弱宗教牧师的社会影响力。如果政
府完全放任宗教,宗教机构及其牧师就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野心,
以各种卑鄙的方式煽动信徒加入组织,扩大自身的势力,从而威胁社会
的稳定。因此,“每一位明智的立法者都会努力致力于防范教士这种基
于利益的勤勉,原因在于,除了真正的宗教,它在每一种宗教中都是十分
有害的”( 犎狌犿犲 , 1983犮 : 135 )。政府应当为牧师提供适当的薪水,使得他
们依赖于政府而生,减少他们为了获得收入而采取侵犯信徒利益行动的
动机。第三,休谟也不反对在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极端时刻采取暴力压
迫手段。宗教宽容虽然是医治宗教派系狂热的根本药方,但却需要长期
的努力。面对极端宗教派系,政府的宽容政策可能会促进宗教派系本身
的不宽容,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镇压。
休谟是如何协调宗教宽容和宗教的公共建制两种看似矛盾的主张
的?在当代意义上,宗教宽容往往是与政教分离联系在一起的,即划分
出国家与宗教之间的界限,政府不得干预宗教事实,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政策。宗教的公共建制则反对政教分离,强调国家对于宗教事务需要
进行一定的控制。休谟这种表面上的矛盾其实具有统一的内在逻辑。
休谟对于宗教实际上区分出了两个不同的研究主题,一个方面是关于
宗教的义理问题,即上帝是否存在以及信徒应当采取怎样的道德规范;
另一个是宗教的社会学后果,即宗教对于人类的理性、道德和政治生活
具有怎样的影响。作为一个无神论者,休谟的宗教治理思想主要是从
后一个视角出发,致力于减弱和消除宗教派系对人类理性、道德和政治
· 1 5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