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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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践上参考的“理想类型”或“规范”类型(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339 , 1893犪 :
   378 )。另一方面,把“正常类型”作为一个标准,还可以帮助人们判断哪
   些是偏离它的“反常类型”。总之, 犾犲狀狅狉犿犪犾狋 狔狆 犲 构成了一个桥梁,可
   以帮助人们从事实过渡到规范,从科学过渡到技艺。借此,道德科学在
   拒绝伦理学把自己定义为一门“规范科学”的同时,仍然可以给出规范
   性的结论。这是一个基于道德事实或社会事实自身的规范,而不是从
   人的概念中推演出来的规范。
       关键在于如何从各种各样的风俗、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定中区分出
   正常类型。
       (二)因果解释和功能分析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对“正常类型”的定义经历了两
   个阶段(分别为第 3 章的第 1 节和第 2 节)。在第一个阶段中,他将一
   般性( é狀é狉犪犾犻狋é )等同为社会中最频繁发生的特征,即平均类型。在第
        犵
   二个阶段中,他试图论证频繁发生的特征之所以频繁发生,是因为它对
   社会有利,是好的。在这个“一般性 = 平均类型 = 好的”的等式中,任何
   一步等同都不是毫无争议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将事实上频繁发生的特
   征等同为规范上的好,或者说,把“事实上的正常性”转化为“法权上的
   规范性”( 狅狀狆 犲狌狋é狉犻 犵 犲狉犮犲狋狋犲狀狅狉犿犪犾犻狋é犱犲犳犪犻狋enune狀狅狉犿犪犾犻狋é犱犲
   犱狉狅犻狋 ),( Durkheim , 1982a ( 1 ): 94 , 1895a : 74 )(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涂尔干非常清楚这一步跨越存在的困难。为此,他提出要把因果
   分析和功能分析结合起来使用。“一个现象的规范性只有与生存条件
   结合起来才能得到解释,它或者是作为这些条件的一种必然的机械性
   的效果,或 者 是 作 为 一 种 手 段,使 有 机 体 可 以 适 应 这 些 条 件。”
   ( Durkheim , 1982a ( i ): 94 , 1895a : 74-75 )为了避免把这里的“或者”理
   解成二者择一,不妨看看《社会分工论》是如何解释劳动分工的:
           毋庸置疑,道德是在历史中,在历史性原因所支配的领域
       ( l'em p iredecauseshistori q ues )中发展的;它在我们的日常生
       活中发挥某种功能( fonction )。不管它在某一时刻是什么,人
       生活于其中的条件不允许它是其他样子的。这一点的证据在
       于当且仅当这些条件变化了,道德才会变化。(涂尔干, 2000 :
       7 ; Durkheim , 1964a : 33 , 1893b : ii )
       社会条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被理解为“历史性原因”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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