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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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可以概括如下:传统伦理学总是把实现人的本性当作道德之所以产生、
   演变和存在的理由,并把道德乃至社会都看作实现人的本性的一种手
   段。“社会之所以组成,就是为了使个人得以实现其本性;而社会经历
   的一切变革,也只是为了使个人的本性实现得更加容易和更加完整。”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82犪 ( 1 ): 126 , 1895犪 : 122-123 ,[ 1892犪 ] 1997 : 52 )
       然而,这个目的论解释存在严重的缺陷。首先,道德的产生和演变
   并不是为了实现人的本性或人的目的,它们也不是借助反思和推理制
   造出来的人为安排,更不需要伦理学家或其他人来为它立法(涂尔干,
   2006犪 : 245-246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887犮 : 45 ,[ 1892犪 ] 1997 : 52 )。道德是给定
   的事实,是人们每天直接碰到的那些世代传承下来的风俗、行为规则和
   法律制度。当然,这并不否认个人的反思,伦理学家的反思能够提高和
   完善道 德,但 反 思 并 不 是 道 德的 必要条 件 (涂 尔 干, 2006犪 : 246 、 265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08犪 ( 2 )] 1975犫 ( 犻犻 ): 351 , 1887犮 : 45 )
       即使人们要有意识地干预道德和社会制度,也必须借助影响道德
   事实本身的“效力因”。这就涉及涂尔干的第二点批评,即目的论解释
   把一项道德规则的功能与它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混淆了。人们虽然可以
   感觉或认识到某些道德规则对他们来说具有某种效用,并通过作用于
   产生这些道德规则的原因来促成他们想要的效果,但是人的需要或目
   的并不是这些道德规则之所以产生、变化或继续存在的原因。人们不
   可能仅凭自己的目的就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而只能通过作用于产生
   这种效果的原因(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82犪 ( 1 ): 120-121 , 1895犪 : 112-113 )。
       在涂尔干看来,伦理学家在把实现人的本性或人的目的当作道德
   之所以产生和变化的原因时还犯了另一个错误,即把道德事实还原为
   个人心理 事 实 来 解 释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82犪 ( 1 ): 127 , 1895犪 : 124-125 )。
   但是,道德作为一项社会事实是自成一类的( 狊狌犻 犵 犲狀犲狉犻狊 ),有其自己的
   “效力因”。所谓的“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在此意味着,道德作为
   一项社会事实,人们必须从其他社会条件中寻找它生成和演变的原因。
       对此,列维  布留尔指出,不把道德实在视为个人意识的产物,而是
   把它视为社会实在的一部分,而社会实在与物理实在一样,都属于自然
   的一部分,因而可以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来研究其法则,这“是涂尔干学
   派的社会学 家 与 古 代‘伦 理 科学’的 代表 们之间 争论 的焦点”( 犔é狏 狔 
   犅狉狌犺犾 ,[ 1903 ] 1905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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