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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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的意图完全相符,那就越界了。谁知道这些行动是否受到了那些我
   没有意识到的感性倾向的隐秘影响,是否超出了我的意图而我却不自
   知?“自由只是一个理念。”(康德,[ 1785 ] 2013 : 461-462 )于是,当把基
   于自在之我或纯粹理性所构建的纯粹的道德法则应用到现象世界时,
   后者似乎只能是对前者的“纯粹性”“道德性”或“自由性”的一种限定或
   否定。由于现象世界中人的每一项行动总是带有某种主观兴趣或感性
   倾向,这就意味着这些行动,连带指导它们的行动准则或道德规则,都
   是不够道德、不够纯粹、不够自由的。二者的分别就是现象与自在、现
   实与理想的分别。此岸的任何行动、任何具体的道德规则,都只能是对
   彼岸那个纯粹的道德法则的一种贬低、一个投影。
       从 19 世纪开始,人们已经越来越不满意于把上述等级制中处于低
   级的历史—社会实在看作对高级的理想制度的一种不完美的体现。相
   反,存在着的东西自身就有其合理性,理想制度只是对这些存在着的东
   西的一种抽象,并且往往还是一种片面的抽象。黑格尔在德国,圣西门
   在法国,两人几乎是在同一时间着手于从现实存在着的制度和历史出
   发确立某种规范,尽管他们各自的方法和最终立场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实证哲学出发,涂尔干为科学提出了同样的任务:
           我们在此面对的是内在于实在之中的客观理性,由事物本
       身给予的理性( 犱'狌狀犲狉犪狋犻狅狀犪犾犻狋é狅犫 犼 犲犮狋犻狏犲 , 犻犿犿犪狀犲狀狋犲à犾犪狉é犪犾犻狋é ,
       犱'狌狀犲狉犪狋犻狅狀犪犾犻狋é犱狅狀狀é犲犱犪狀狊犾犲狊犮犺狅狊犲狊犲犾犾犲狊犿ê犿犲狊 )。科学家发
       现了它并推演它,但并没有创造它。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理性
       的,仅仅是说,在每一个时刻,道德作为它所是和它能被观察到
       的那样,都是一个由可理解的材料构成的体系。(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2006犪 : 54 ,[ 1908犪 ( 2 )] 1975犫 ( 犻犻 ): 343 )
       事物本身就具有某种理性,有待科学将其提升到意识层面。因此,
   关键在于如何把握道德的合理性,并为人们的实践确立一种规范基础。
       三、对伦理学的人性论基础的批评


       (一)作为目的的人性
       在传统伦理学中,人当下之所是与人的真实本质构成了一种对立
   关系。各种道德规则旨在促使人亲近德性、禁绝恶行,进而实现自己的
   真实本质。在这个基本架构中,人的真实本质被视为人的目的,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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