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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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通常被留给了“实践的紧迫性”(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15 , 1893犫 : 10 ),或
者说,行动者任意裁量的领域。康德对行动者的道德主体性的颂扬,对
其拥有的作为普遍立法能力的理性的颂扬,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鼓励
了行动者在这里对自己的理性或判断力的主观确信,鼓励了这种任意
性:似乎只要我们是在遵循自己的理性,就能够合乎道德地、完全自主
地行动(涂尔干, 2006犫 : 84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25犪 : 128-129 )。
甚至,作为受制于实践的紧迫性或行动者的任意性的领域,具体的
道德也不再被视为是从普遍道德法则中一步一步推演出来的,而是被
视为对理想化的道德法则的一种贬损。
对他们来说,具体的道德( 犾犪犿狅狉犪犾犲犮狅狀犮狉犲狋犲 )不是对抽
象道德的应用,而是降格( 犱é 犵 狉犪犱犪狋犻狅狀 )。道德法则必须被更
改以便与事实相适应,理想必须被更正、被稀释以便与实践的
紧迫性相 协 调。换 句 话 说,我 们 在 伦 理 学 中 承 认 两 种 伦 理
( é狋犺犻 狇 狌犲狊 )。一个是唯一真实的,但根据定义却是不可能的;
另一个是实践的,只包括在习俗性的安排中,是根据经验的必
然性做出的让步,这不可避免但又令人惋惜。它是一种低级
的、堕落的道德法则,由于我们的不完满而只能满足于此……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15 , 1893犫 : 10 )
我们可以在康德那里发现这种观点的依据。康德在阐明理想的道
德法则时,总是预设一种极端情况,即法则的要求与感性倾向发生冲
突、彼此排斥的情况。尽管他试图证明,既然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我们
也仍然可以纯粹地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行动,不掺杂任何感性欲望上
的考虑,那么在其他情况下,我们更会纯粹为了义务而义务。但是,这
个论证导致一个结果,凡是不纯粹的、混合了感性欲望和感性倾向所着
眼的目的的那些道德规则、行动准则和道德行动,都是对纯粹的道德法
则的一种败坏,都是不够道德的。以这个标准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
碰到的那些具体的道德规则和道德行动基本上都是不纯粹的、在道德
上是可疑的。道德要维持其道德性,就只能作为纯粹的道德法则,成为
一个树立在现实生活之上的应然、理想或彼岸。此岸的现实生活只能
是这个理想的一种不够完善的投影或现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并不是那些一般化的道德法则,只
有在行动时它才会被具体化。普遍的道德法则不过是“哲学家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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