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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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伦理学的争执: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实”出发得出某种规范性的结论,或确立某种应然。科学本身不是规范
   性的,但这并不妨碍它“可以获得能够确立规范( 狀狅狉犿犲狊 )的结论”(涂
   尔干, 2006犪 : 239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04犪 ( 5 ): 381 )。
       另一方面,认为哲学伦理学只懂得抽象概念,只会脱离经验实在进
   行逻辑推演,只会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顾历史和社会事实显然
   也是不公正的。但是,历史和经验事实在哲学伦理学中的确处于一个
   与概念分析和逻辑推演以及由此得到的道德法则不对等的位置上。伦
   理学所确立的道德法则通常被视为一种理想或理念,被视为一种衡量
   历史和社会事实是否道德或在多大程度上合乎道德的标准。历史和社
   会事实本身并没有自己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取决于它与理念符合的程
   度。又或者,当针对历史和社会情境,对这些道德法则进行具体化,演
   绎出更为具体的道德规则时,历史和社会情境在此往往被视为对理想
   的一种折损,由此得到的也只是某种低级和堕落的道德法则,是在理想
   和历史—社会情境之间所作的一种折衷。
       康德的理论哲学对物自体和现象之间的区分,在道德哲学这里,翻
   转为本体层面上的自我意识的先验自由与经验现象层面上的行动之间
   的对立,或理想化的道德法则与它们得以实现于其间的历史—经验事
   实之间的对立。在理论哲学中,我们的一切知识都被感官—现象所限
   定,只能局限在感性世界或现象世界之中,而无法突破现象达到物自
   体。但是,在实践哲学中,我们直接从一个“物自体”出发,即“自在的
   我”,这个“我”并不经由感官表象或现象推出,并不是经验到的“我”。
   毋宁说,我对我自己的每一次经验和反思,总是指向一个正在从事这种
   反思的先验的我、自在的我。这个我区别于被动接受对象刺激的我,也
   区 别 于 被 经 验 到 的 我,是 主 动 性 的 我 (“自 我 活 动 性 ”
   [ 犛犲犾犫狊狋狋犺狋犻 犵 犽犲犻狋 ]、“纯粹的自发性”)(康德,[ 1785 ] 2013 : 452 )。这 就
   是我的纯粹理性或纯粹理性的先验自由。在道德哲学中,我从这个纯
   粹理性的自在之我出发,将自己思考为自由的,即把自己思考为只按照
   自己所立的道德法则去行动。问题在于,一旦我付诸行动,行动便落在
   物自体领域,只能再次作为经验到的现象进入我的认识之中。我从行
   动落在的那个事件之流中感受到的只是这个行动与那个行动,这个事
   件与那个事件之间的一种因果必然性。也就是说,作为现象它们服从
   的只是感性世界的自然法则。如果我们胆敢宣称这些行动与我自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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