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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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理论家的假说”,是“一些抽象”、根本“构成不了实在”(涂尔干, 2006犫 :
   22-23 , 1925犪 : 29 )。
           相反,道德 是 由 各 种 明 确 的 规 则 所 构 成 的 一 个 集 合 体
       ( 狌狀犲狀狊犲犿犫犾犲犱犲狉è 犵 犾犲狊犱é犳犻狀犻犲狊 )。它就像许多具有限定性的
       边界,而我们必须用这些模具去铸造我们的行动。……它们
       已然存在,已经被制造出来,就在我们的周围活着并发挥作用
       ( 犳狅狀犮狋犻狅狀狀犲狀狋 )。它们是以具体形式存在的道德实在。(涂尔
       干, 2006犫 : 23 , 1925犪 : 30 ) 7
       具体的道德规则并不是对抽象的道德法则的一种应用或降格,而
   就是道德本身(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15 , 1893犫 : 10 )。它们以风俗、习俗、
   格言、法律和道德规则等形态活跃在我们周围,犹如一个一个的模具,
   预先给定了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可能采取的各种“行动模式”( 犿狅犱犪犾犻狋é狊 )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24 , 1893犫 : 23 )。人们并不需要从普遍的道德法则
   那里获得具体的法则,而是直接用这些模具来铸造自己的行动。每个
   人在面对这些道德规则时所体会到的那种不得不去服从它们的义务
   感,并非来自康德所说的理性与感性倾向的对抗,而是来自于“集体意
   识”对个人意识的“社会压力”( 犔é狏 狔 犅狉狌犺犾 ,[ 1903 ] 1905 : 113 、 188 )。
       综上所述,既然伦理学所确立的那些用来指导人们行动的原则,并
   不基于给定的客观实在和道德事实,而更多的是一种“概念的辩证分
   析”( 犔é狏 狔 犅狉狌犺犾 ,[ 1903 ] 1905 : 52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12 , 1893犫 : 6 );既
   然这些道德原则或抽象概念并不能真正指导人们的实践,那么伦理学
   作为一种理论就只是徒有虚名,对这种理论的应用则是无效的。简言
   之,伦理学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有关社会实在的法则的科学知识将
   取代对道德概念和情感的辩证思辨,传统的实践伦理学将被建立在道
   德知识之上的‘理性的技艺’所取代。”( 犔é狏 狔 犅狉狌犺犾 ,[ 1903 ] 1905 : 204 )
       (四)“事物本身给予的理性”
       人们习惯于把社会学与隶属于哲学的伦理学之间的差别简化为事
   实和规范之间的分歧。这个通俗的观点不完全错,但并未触及问题的
   实质。社会学的确强调其研究对象是历史中的或当下直接经验到的风
   俗、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定等经验事实。不过,它们仍然试图从这些“事

   7. 引文最后一句在现有的中译本和英译本中都被遗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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