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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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科学称为风俗科学或风俗物理学。 6 涂尔干在波尔多大学以及巴黎大
   学执教 期 间,也 多 次 以 “风 俗 和 法 律 的 一 般 物 理 学 ”( 犺狊犻 狇 狌犲犱犲狊
                                                      狆狔
   犿狌狉狊犲狋犱狌犱狉狅犻狋 )或“风俗和法律的生理学”( 犺狊犻狅犾狅 犵 犻犲犱狌犱狉狅犻狋犲狋
                                             狆狔
   犱犲狊犿狌狉狊 )为名开设社会学课程。这提醒我们风俗在各种道德事实
   中具有优先地位。的确如此,因为风俗构成了法律和道德的源头,而道
   德科学对道德事实的研究,区别于伦理学家对道德法则的构建,其重心
   在于解释风俗是如何自发地生成和演化的。
       从风俗的自发生成和演变入手考察道德的起源和变迁,在贬低或
   排除个人意志和个人理性在道德生成和变迁中的作用的同时,也使从
   历史和社会的维度理解道德的意义凸显。由于风俗是在历史中、在群
   体生活中自发形成并世代延续下来的,要理解特定时代下那些具体的
   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定,就必须把它们与当时的社会环境( 狊狅犮犻犪犾犿犻犾犻犲狌 )
   关联起来。这是列维  布留尔和早期涂尔干关于道德科学的基本设想。
       (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
       在列维  布留尔和涂尔干看来,理论伦理学所构建的道德法则与能
   够规范普通人实践的建议之间总是存在一道鸿沟( 犔é狏 狔 犅狉狌犺犾 ,[ 1903 ]
   1905 : 37-39 、 45-46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2006犪 : 32-33 , 1904犪 ( 5 ): 384 )。“道
   德准则越清晰、越具体,关系越明确,要感知到它们与这些抽象概念的
   联系就越困难”。(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64犪 : 414-415 , 1893犫 : 10 )在当下的行
   动中,我们面对的是在具体的善与恶之间进行判断,或在不同的善或义
   务之间进行权衡。此时,单靠普遍法则并不足以对那些直接影响我们
   行动的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康德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那种普遍
   立法的能力,即通过普遍化检验将特定准则“统摄到”( 狊狌犫狊狌犿 狆 狋犻狅狀 )普
   遍法则之下的能力,只是促使我们的“理性被引向一般化和非个人的
   ( 犾'犻犿 狆 犲狉狊狅狀狀犲犾 )方 向”(涂 尔 干, 2006犫 : 84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25犪 : 128 )。这
   与当下行动处境中所要求的那种判断力(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明智”)
   或具体的行动规则背道而驰。
       因此,在普遍法则与具体准则之间,在独立于处境的普遍立法能力
   和当前处境下的判断力之间的鸿沟,成为一个缺乏规定性的空间。它


   6. 这里仅列出几处上述表述,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887犪 : 283284 , 2000 : 6 、 9 、 10 , 1893犫 : 犻 、 狏 、 狏犻 , 1979犪
   ( 7 ): 92 , 1920犪 : 96 。中译与英译版本许多情况下把涂尔干文中的“风俗科学”翻译成“道德社
   会学”。实际上,他很少使用道德社会学这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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