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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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品时,必然会有意无意地略过他对伦理学的批评,甚至遗忘了社会学在
   建立之初试图回应的那些根本问题。这种遗忘是如此透彻,以致我们
   已经习惯于把社会学视为一门与规范和道德无关的事实科学。
       在此,笔者不想涉入当代社会学者对上述遗忘及其后果所作的反思
   和检讨,或对一门新的分支学科“道德社会学”的提倡。社会学家从来没
   有抛弃伦理学所关心的那些道德问题。只是他们在大多数时候并不是
   非常清楚自己的研究与伦理学的关联、分歧以及各自的局限。这不仅降
   低了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研究成果的价值和影响,而且也使它难以通过与
   伦理学传统的对话返回到自己学科据以安身立命的那些根本问题,并通
   过不断回答这些问题对自身现有的思维方式加以反思和突破。
       这也是重提这场被遗忘了的争论的意义。只有通过激活社会学这
   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才确立起来的新生学科与延续几千年的哲学伦
   理学传统之间的争执,我们才能把握社会学的根本问题,了解它在“挣
   脱”传统学科体系、确立自身地位的过程中赢得了什么、失去了什么,并
   对此有所反思和突破。换句话说,今天如果我们想要再次为社会学在
   学院中赢得其他学科的尊重,恰恰需要一个逆向的工作,即把社会学置
   于它曾经试图挣脱的伦理学传统中,将其视为对这个悠久传统的一种
   回应。
       虽然涂尔干和列维  布留尔通常把他们的批评泛化为对古今各派
   伦理学说的攻击,但是他们的视野主要局限在现代伦理学的两大流派,
   即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伦理学和以密尔、斯宾塞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
   理学。涂尔干显然更关注前者。因此,下文将侧重于就康德的道德哲
   学来定位和分析涂尔干和列维  布留尔对伦理学的批评。当然,这并不
   意味着这些批评不适用于功利主义或其他伦理学。
       二、对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科学的批评


       (一)理论伦理学作为一门立法科学
       涂尔干和列维  布留尔都批评并拒绝传统伦理学家把“理论伦 理
   学”定义为一门“规范科学”或“立法科学”。
           伦理学家们以推理开始他们的研究,就好像道德法则完
       全有待创造( 犮狉é犲狉 ),就好像他们面前是一块白板,他们能够
       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上面建立他们的体系,就好像这是一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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