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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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伦理学家当然不会否认自己持有一个目的论的框架。但那不是因
   为他们不尊重道德事实或社会事实,或是幼稚到认为单凭自己的目的
   就可以无中生有地造出一套道德规则,而是因为他们的重心不在于描
   述和解释现实中存在的道德,而在于确立和衡量哪些道德规则最有助
   于实现人的真实本质。因此,伦理学家关心的首要问题是去认识人的
   目的,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道德规则应该是怎样的。
       针对社会学家对经验事实的强调,伦理学家会反驳道,人事实上如
   何并不能作为判断人的真实本质、人的真正目的的依据;同样,道德事
   实上如何存在也无法证明它就应该这样存在(姑且不论我们是否将道
   德视为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除非社会学家持有一个规范意义上
   的事实概念。也就是说,不是把事实简单地等同为任何实际存在着的
   东西,而是把它作为一个规范标准来使用。实际上,社会学家的确持有
   这样一个规范标准,这就是“ 狀狅狉犿犪犾狋 狔狆 犲 ”。
       因此,如果把此处道德科学和伦理学的争执简单地理解为究竟是
   诉诸效力因还是目的因来解释道德事实上的分歧,我们就会低估上述
   批评的实质。涂尔干等人的质疑在于:“究竟什么可以证明道德的目的
   是 要 实 现 人 性———道 德 为 什 么 不 能 把 满 足 社 会 利 益 ( 犱犲狊犻狀狋犲狉犲狊狋
  狊狅犮犻犪狌狓 )当作 自 己 的 功 能 呢?”(涂 尔 干, 2006犫 : 25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25犪 :
   25 )相较于人的目的,社会利益是一个更自明的规范基础吗?
       (四)人作为社会存在
       通过对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道德科学所持有的人性论
   也得以显现:人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
       涂尔干持有一个关于“人的两重性”的理论。在他看来,以往的伦
   理学在身体和灵魂或感性和理性之间所构建的对立,归根结底是人自
   身的两个维度,即纯粹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冲突。作为一个纯
   粹个人存在,人除了自身的生理需要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因而与动物无
   异;但是作为一个社会存在,他还有超出生理需要的社会需要。它们实
   际上都是人通过参与社会生活而获得的。“社会的影响在我们身上唤
   醒同情和团结一致的感觉,驱使我们朝向他人;正是社会,按照它的像
   ( 犻犿犪 犵 犲 )形塑我们,将宗教、政治信仰和道德信仰渗透进我们,支配着我
   们的行动。”(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犪 : 211-212 , 1897犪 : 226 )因 此,每个人 也
   只有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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