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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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道德本原与现代潮流


   题。涂尔干在这个脚注中将“已婚但无子女的妻子”列入宿命性自杀
   者。在那一节正文中,他讨论了婚姻领域的失范自杀现象。在他看来,
   婚姻的失范与工商界的失范相似。离婚制度使人们可以自由地缔结和
   取消婚姻,这恰恰将不受约束的欲望正当化了,就像在工商界中认可无
   限的发财欲望一样(涂尔干, 1996 : 277-293 )。婚姻虽然只是两个人的
   家庭,但同样是集体和社会。离婚制度将个人的欲望满足视为首要,对
   妻子不满的丈夫,可以离婚而另寻他欢。这反而造成了失范性自杀。
   一夫一妻的家庭,对丈夫欲望的严格限定,其实“有利于已婚男子的精
   神平衡状态”。夫妻家庭本来的神圣性、精神价值、道德规范以及约束
   欲望的作用,都被离婚制度一并取消了(涂尔干, 1996 : 291 )。
       不过,从统计数据中,涂尔干还另有发现。与没有离婚制度的地方
   相比,允许离婚地区已婚妇女的自杀率反而降低了:“从自杀的角度来
   看,离婚越多的地方婚姻对妇女越有利,反之亦然”(涂尔干, 1996 : 288
   -289 )。换句话说,婚姻和离婚制度对夫妻双方自杀倾向的影响截然
   相反。为什么会这样呢?
       基于涂尔干的理论,这其实不难解释。夫妻家庭也是社会,其成员
   同样能够从相应的集体生活中得到精神升华和生命活力,克制自己的
   欲望。但涂尔干认为,男性和女性的情况不同。从人性两重性的角度
   说,男性的个体性或自然性较弱,社会性或精神性较强,女性则恰恰相
   反。因此,男性更需要社会生活来满足精神的需要。女性的“精神生活
   一般说来不太发达”,可是“本能比男子的本能强”。与小孩和老人一
   样,个体性或自然性越强的人,需求反而越容易满足并回到机体的自发
   平衡:“为了求得平静和安宁,她们只要按本能行事就行了。因此,像婚
   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这样的社会约束对她们来说并不是必要的”
   ( 涂尔干, 1996 : 293 )。
       既然婚姻无法给女性带来精神上的好处,那它就很容易变成纯粹
   的外在约束。凭借本能的指引,她们就能满足需要,恢复平衡,却因婚
   姻的缘故,无端增加了更多约束。可是,那些约束的作用是克制精神性
   欲望的膨胀。对于易出轨的人,限制他和异性接触是有利的;对于不易
   出轨的人,这样的限制毫无必要,令人痛苦。女性的精神性又弱,缺乏
   相应的依恋与融合,规范无法与理想和信仰相关联,就变成了“身体或
   道德上过分的专制主义”,她们的“激情也就受到了压制性纪律的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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