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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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如果不能形成集体意识,还有什么失范的自杀潮流呢?后面我们还会
   做详细的讨论。纪律精神和群体依恋都是社会道德的必要环节和要
   素,两者表达的是其不同的方面。不过,如果真要说唯我主义和失范状
   态哪个更危险,倒是唯我主义状态更危险,因为在涂尔干的思想中,强
   烈的集体欢腾和人们的会聚融合能够产生社会力,创造新的道德理想,
   具有生成的意义。所以涂尔干( 2001 : 101 )才说,当外在规范动摇,纪律
   精神和权威丧失的时候,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求助于道德的另一要素,诉
   诸“良知的能动力和想象力”。社会需要重新聚集起集体力,产生新的
   精神和理想。
       如果这样看,要医治现代社会的高度原子化和失范,唯一的药方就
   是掀起集体的巨大洪流,让渺小的个人融化在激情与理想中,社会由此
   获得新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涂尔干( 1996 : 214 )也肯定这一点。他指
   出,在政治动荡和战争时期,自杀者的数量反而减少,因为“各种活动集
   中到同一个目标,至少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那么,高度的集
   体化,在欢腾中接近原初的神圣状态,是否就是涂尔干的药方呢?要回
   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察《自杀论》中的另外两种自杀类型。
       (二)利他主义自杀与宿命性自杀
       在《自杀论》的各种自杀类型中,宿命性自杀占的篇幅最短小,但从
   研究的角度来看,恐怕利他主义自杀最不受重视。初看这并不奇怪。
   谁不能举出为集体和社会牺牲自己的例子呢?只要稍稍了解一点古代
   史和民族志,老人主动求死、寡妇和仆从殉葬这些现象实在是司空见
   惯。在现代社会中,全军覆没时将领不愿苟活,船长与船共同沉没,这
   些事情也不罕见。个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削弱它个体人格的价值”,
   令其服从社会的需要而牺牲,或在自己所属的社会消亡时一同毁灭,这
   些并不难理解。如果将它与唯我主义自杀相联系,就容易觉得利他主
   义自杀只不过是用来做对比,凸显唯我主义自杀的病态而已:“既然我
   们把按个人的意愿生活并且只服从于自我感觉的状态称为唯我主义,
   利他主义这个词就恰好表示相反的状态: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
   之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涂尔干, 1996 : 226-229 )。从某种意义上
   说,这是不同于唯我主义的“健康”状态,因为自杀者不是脱离社会而
   死,而是积极地与社会融为一体,“履行义务”(涂尔干, 1996 : 230 )。
       但是,深入“利他主义自杀”这一章的文本,就会发现涂尔干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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