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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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发现,近代法权学说中的所有权也决不能等同于转让权。因为家族的
世袭财产或集体的共有财产都是不可转让的,“只要通过遗赠的继承权
没有产生,家族首领转让其财产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意味着,财
产中总有着一种特别的禁忌( 狋犪犫狅狅 ),如同神圣的界线,不可触碰。
更何况,有些物从来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罗马人称作 狉犲狊狊犪犮狉犪犲
或 狉犲犾犻 犵 犻狅狊犪犲的圣物就不能被占有,所谓公共物( 狉犲狊犮狅犿犿狌狀犲狊 )或无主物
( 狉犲狊狀狌犾犾犻狌狊 )也不属于任何人。涂尔干还发现,财产有时候具有传染性,
“ 一旦某物像圣物那样被占有了,就会把所有与之有关的物引向自身,并
占有它们。”所谓财产的增益权的规范效应,正来源于此。这些神圣存在
物,似乎有常人没有的灵力,不通过劳动的对象化和人际关系的传递,就
可实现占有和增益。这说明,是不可转让性才是财产的本质。只有不可
转让的财产,才是最完整、最明确、没有限制的:“在这里,物与占有物的
主体之间的约束关系最牢固,排斥社会其他部分的做法也得到了最严格
的强化。”(涂尔干, 2001犪 : 154 、 156 )财产若没有一种神圣的基础,就不能
称之为财产,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恰恰是要把象征群体存在的圣物
隔离起来,而隔离的边界才具有界定财产的重要意义。比如,古代人在
圣地或圣庙的边界从事的祭祀活动,就是赋税的最初形式,因为人们从
众神那里获得的收益,必须通过向众神偿还债务而抵消。简言之,“占有
的神圣性,意味着私有财产不过是集体的租让”。
通过上述考察,涂尔干意图证明,由财产权体现的个人权利,并不
是财产的真实来源,相反,财产的本质是原初社会群体的神圣存在。财
产的最初占有,决不是个人的优先占有,个人只能通过各种仪式性的活
动获得集体占有所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对于财产的历史考察揭示出
了这样的真相:“信仰者为自身赋予了众神的权利;个体也为自身赋予
了集体的权利”(涂尔干, 2001犪 : 174 )。只有当历史发展到了这一刻,即
用来界定财产的土地扩展成为动产,集体所有权的神圣性转化为家长
的人格,才会出现今天所谓的个人所有权。从根本上说,财产的属性只
来源于社会,这种社会必须高于个人并为个人所膜拜。
4. 契约 基于同样的道理,涂尔干不仅要瓦解财产的个人权利学
说,也要进一步瓦解有关契约作为个人之间的合意协定的学说。契约
论作为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缔造者,其理论上的基石是以自然权利和
自由意志设定的“普遍的人”的观念,社会生活中的生意和交往关系,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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