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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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工匠社团( 犮狅犾犾犲 犵 犻犪 )发展到西塞罗时期,已经逐渐演变为公共生活的正
式机构。罗马法团具有宗教社团的特征,有各自特有的神灵膜拜和祭
祀仪式,也有公共基金和公共墓地,突破了家族制度的范围而结成职业
群体组织。进入中世纪以后,法团成为更广泛的工商业人口的聚集地,
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并作为第三等级、平民阶层或资产阶级的起源,成
为近代公民( 犮犻狏犲狊 )以及公民权( 狌狊犮犻狏犻犾犻狊 )和居民权( 狌狊犳狅狉犻 )的源发
犼
犼
地。因而,中世纪法团制度的确立,事实上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密切
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自由城市的形成,促进了现代文明进程中的“去贵
族化”趋势,以及选举政治的产生。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捕捉到实体性的社会及其规范的起
源和发展脉络,它始终存在于西方文明自身所构造的传统中,经过几个
关键性历史环节的转化,最终成为现代早期的民情与权利的物理学基
础。我们由此可以知道,社会作为一种规范体,是以职业性的群体组织
为前提的,规范的构成并非是一种外力强加的结果,也不是相似个体的
简单集合,而必须要有神圣信仰、礼仪制度以及公共生活作为保证。社
会不是一种单纯的正态分布,而必须凝结成为公共性的神圣与世俗相
交织的生活系统,才能够获得其规范根据。而且,这种规范根据始终在
历史的演变中,没有工商业的扩展,没有自由市镇的兴起,没有公共政
治的出现,便不会有现代社会的雏形,不会有道德意义上的有机团结。
2. 国家 既然人具有群体存在的属性,那么家庭、法团和国家便都
是这种存在的形式。家庭是婚姻生活的规定性,法团(而非市民社会)
是职业生活的规定性,国家是公民生活的规定性。因此,法团是社会存
在的次级群体形态,而国家则是自成一类的最高群体,承载着一个历史
民族的所有政治认同。涂尔干严厉地批评了卢梭契约论意义上的公意
国家的构建原则,他认为卢梭有关权利的保有和让渡的说法,虽然理论
上为公民全体设定了一种人民主权体制,但实际上却“带有狭隘的个人
主义倾向:个人是社会的主导原则,而社会仅仅是个人的总和”(涂尔
干 .2001犪 : 104 )。
虽然近代法团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兴起是所有政体都不可避免地
带有民主制的特点,但若仅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国家要么会
变成极端个人主义的温床,要么会变成仅仅由公共舆论引导的暴政机
构。倘若如此,公民便可能对国家产生任何意义上的道德情感,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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