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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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神圣社会


   力也会变得非常脆弱,同时又增加了任意性。因此,“我们的定义绝对不
   能以实行统治的人数为标准,甚至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他们的职务为标
   准”(涂尔干, 2001犪 : 93 )。国家作为公民首要的集体意识,必须保证:政府
   意识的范围足够大;政府意识与众多的个人意识之间有密切的沟通。
       涂尔干( 2001犪 : 54 )强调,国家是政治社会的最高机构,“作为自成一
   类的意识核心,尽管是有限的,却更清晰、更高级,其本身应更具有生命
   意义”。因此,国家首先在情感的意义上是能够使公民凝聚起来的神圣
   存在,她既有着所有人共同生存的历史渊源,也在现实中体现为所有人
   的道德归宿,在这个意义上,“爱国主义显然是能够把个人与某一国家维
   系起来的全部观念和感受”(涂尔干, 2001犪 : 78 )。但同样重要的是,由于
   今天的国家已经无法像古典时代那样仅仅通过人格崇拜或宗教膜拜来
   确立自身的神圣基础,而必须通过内在的道德活动来维护,因而国家必
   须要承担全体人的思想活动,要为整个社会提供复杂而清晰的思考。
       国家是社会的思维器官,有责任消除各种群体所形成的病态效果,
   通过审议来表现公民整体的判断力和决断力,防止个人或群体间的损
   害侵越,为他们赋予真正的自由空间。“国家的作用并不是表达和概括
   人民大众未经考虑过的思想,而是在这种想法上添加一种更深思熟虑
   的思想……成为全新的精神生活的起点。”(涂尔干, 2001犪 : 97 )在这个
   意义上,代议制政府的形成就显得尤为重要,涂尔干大胆提出了有关未
   来国家建设的想法,即通过法团代表制在公民与国家之间设立自然的、
   持久的群体,设立地方性次级委员会和法团委员会这两种中介,以妥善
   保护地方习俗、传统道德,并指导职业生活。
       3. 财产   财产是现代社会中个人性的自然权利的重要构成,因而
   也是社会规范的重要范畴。一般来说,从洛克、康德到穆勒为代表的功
   利主义,均认为财产的首要法权性质是占有的排他性原则。涂尔干严
   厉批判了这种思想,他在考察了财产的各种历史形态后指出:“我们不
   能用一种先验的公理去设定既定的实践”。历史上,“个人的劳动本身
   根本不可能成为财产的首要原因”,相反,“私人占有的权利,是最初的
   集体占有”(涂尔干, 2001犪 : 130 、 168 )。从财产的来源看,交换、遗赠或
   继承,均为获得财产的重要形式。这说明,财产得到界定的真正原因是
   社会关系性的,嵌入在社会既定的群体关系之中;最先占有者只能是集
   体,而非自然状态学说所假设的个体。如果进一步追察历史,我们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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