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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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点显然与涂尔干具有社会本体意味的“社会的”( 狊狅犮犻犪犾 )有着极大差异,
也反映了两人在社会观上的极大不同。
然而,对于塔尔德来说,尽管社会性的存在足以让模仿得以可能,
社会也因此呈现出恒定不变的模仿的法则———按照涂尔干认定的科学
所要研究对象的标准,塔尔德的“社会”科学也由此有了稳固的基础,但
从涂尔干对其科学的批评中可以看出,两人在如何看待社会法则和偶
然性的问题上也存在重要分歧。换言之,塔尔德何以要在模仿律之外
给个体发明留有位置,而涂尔干何以要用年平均总数来消除“能够对现
象的产生起一定作用的个人差异”,从而确立其社会内在的必然性(迪
尔凯姆, 2009 : 30 ),都集中且进一步体现了两人社会观的差异,而对这
一问题的讨论,又集中体现在两人的统计学解释之中。
三、社会法则的统计解释分歧
正如前文所言,塔尔德和涂尔干两人都对统计学给予了重视,而且
两人关乎“社会”存在的假设在某种程度上都依托于统计学来呈现和证
成,但实际上两人所继承的统计学解释传统却有着实质差别。尽管这
种差别不亚于两人在理论立场上的差别,但相比两人立场的截然对立,
这种差别却能分享一些基本的前提和假设。塔尔德与涂尔干在这方面
的争论,首先从如何看待道德统计学所关注的犯罪问题展开。
1895 年,除了撰文批评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概念以及背后的本体论
倾向之外,塔尔德还对涂尔干在《准则》中关于犯罪现象的另一观点进
行了批评。塔尔德指出,在《准则》中,按照涂尔干的社会学新方法得出
的“在社会生活中,犯罪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不是病态事实”的结论,以
及涂尔干提出的“相当令人惊奇”的“由于人类具有不可纠正的恶习,所
以犯罪就成为一种人们虽不愿意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且,也在确认
犯罪是社会健康的一个因素,是健康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
论断,就像涂尔干自己所说的“看起来似乎十分荒谬的结论”,他并不赞
同( 犜犪狉犱犲 , 1895 : 148 ;迪尔凯姆, 2009 : 84 )。
当然,塔尔德更不同意的是涂尔干判断犯罪是正常现象所采用的
标准。涂尔干认为,“不存在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而涂尔干又认为犯
罪这一普遍现象符合他所说的“那些最具普遍形态的事实为正常现象”
这一标准。所以,在涂尔干所抽象出来的平均类型———这种评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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