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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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路径封闭于特定的宗教社群,因此不同于任何一种伦理。他在这
里所说的伦理指对好的生活的一般性解释。泰勒反对哈贝马斯这般以
深度心理学来区分宗教和伦理。他指出,“我们”(他和哈贝马斯)跟随
马丁·路德·金关于美国宪法及其运用的话语,而无需想象他个人的
更深经验。他同情康德敬畏法律的观点,但是认为这一观点背后也有
深度经验。哈贝马斯承认马丁·路德·金话语的普遍意义,但是不同
意泰勒对宪法基本 要 素( 犮狅狀狊狋犻狋狌狋犻狅狀犪犾犲狊狊犲狀狋犻犪犾狊 )的证成———泰勒 牵
涉更深的背景。宪法的基本要素指先前的背景共识,其中重要的一点
是在非基督教的意义上使用“世俗”一词,就像《世俗时代》精彩地描绘
的那样。哈贝马斯总结到,“我们”(他和泰勒)都是自由主义者,因此应
该做到超越基督教的中立。
卡尔霍恩调和说,两位都不求助外话语( 犲狓狋狉犪犱犻狊犮狌狉狊犻狏犲 )的权力,
而且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危险并不指所有的宗教表达,而是指
封闭于特殊宗教经验的证成。两位学者关注的焦点在另一种阻碍证成
的因素上。从泰勒的角度出发,与宗教上的分歧并列的还有在文化、伦
理和哲学上的分歧。如在功利主义和康德之间,在康德学派和海德格
尔学派之间,在不同民族的非宗教世界观之间。因此,宗教不是特例,
哈贝马斯没能足够地抽象于任何深度承诺。
哈贝马斯再作解释。宗教和世俗理由之间的区分是他的第一步。
这是证成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居首要位置。他的第二步试图说明因为
宗教曾在历史上与政治融合,所以在关于宪法基本要素的证成上宗教
不同于其他要素。再进一步,当涉及制宪话语及其阐释的时候,必须发
展背景共识,这时无需这种区分。宗教信徒可能事先知道有些论证不
能为其他人所同意,因此这些论证必须退出议程。他的步骤说涉及两
个层次,一个指正义问题,另一个指存在、伦理和宗教。在后一层次上
无需进行这种区分。
泰勒并不反对这个步骤说,而是强调在谈及宗教时,不能仅考虑基
督教,还要想到佛教和印度教等,因此要慎言宗教通论。卡尔霍恩对他
们的求同存异感到欣慰,并进行了最后的总结:他们的讨论在西方经验
之内,而在西方历史轨迹之内的讨论需要不同视角,不同视角的讨论者
都是“我们”。
从上面的会话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和泰勒的视角在冲突中互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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