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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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边界与国家:韦伯的“农业—政治”研究的理论启发


   统的国家观的整体高于个人的预设:德国传统的国家观,例如有机体的
   国家概念往往意味着对共同体和整体的利益的强调,从而使国家凌驾
   于人本身之上,个性归于国家,个人由此获得自我满足。在赫尔德的影
   响之下,德国的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倾向于认为,人格在国家中,并通
   过国家得到最早、最充分的实现(戴森, 2015 : 145 )。
       另一方面,近代以来民族与国家的等同也有很大问题,特别是在德
   国,“相对于英、法这样的‘国家民族’( 犛狋犪犪狋狊狀犪狋犻狅狀犲狀 ),没有政治统一
   传统的德意志是一个‘文化民族’( 犓狌犾狋狌狉狀犪狋犻狅狀 )”(拉吉罗, 2001 : 200 ),
   文化和民族的认同,要先于国家统一。换言之,德国的统一意味着“‘民
   族国家’( 犖犪狋犻狅狀犪犾狊狋犪犪狋 )如今已基于语言的统一性而在概念上等同于
   ‘国家’( 犛狋犪犪狋 )”(韦伯, 2004犮 : 309 )。
       民族的身份或归属与国家的成员资格之间的这种等同,表现在法律
   实践上,就是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契合。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
   之下,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由其居住地域和君主而定,即受君主辖制
   的臣民。在法国大革命和 1804 年拿破仑法典等影响下,在 19 世纪民族
   主义思潮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的过程中,普鲁士在 1842 年确立以血缘为
   原则( 犑狌狊犛犪狀 犵 狌犻狀犻狊 )的法令,成为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民族法和公民
   权法案的基础。此后,德意志其他诸邦的不同公民权实践逐步被统一起
   来, 1913 年 起 发 布 了 “德 意 志 帝 国 与 国 家 民 族 法 ”( 犚犲犻犮犺狊狌狀犱
   犛狋犪犪狋狊犪狀 犵 犲犺狉犻 犵 犽犲犻狋狊 犵 犲狊犲狋狕犚狌犛狋犃犌 ),确定了德国公民权的血缘原则,直到
   1999 年颁布的新法案才将“属地原则”( 犑狌狊犛狅犾犻 )纳入( 犅狊 , 2000 )。因此,
   从法律角度来看,近代以来德国公民权与民族密不可分,决定于(父系)
   血缘、语言等先赋特征,使其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机制,在面对境内
   非德意志人、外来劳工等问题时缺乏政策弹性。
       对于德国的上述思想与法律实践,韦伯在其著作中并未直接地评
   论,但他强调了民族概念本身是主观建构而来的,并进一步抽空了公认
   的民族的某些本质要素。所谓民族概念的主观建构,意味着与其说是
   共同的血缘关系创造出来政治的共同体,不如说是相反,即由政治的共
   同行动才产生出“血缘共同体”的观念(韦伯, 2004犮 : 305-306 ),因此,
   是意愿、记忆等因素创造了共同体。
       其次,民族与其说是客观存在的区分,不如说是主观意愿的建构和
   情感的依托。民族作为一个具有认同感的集合词,承载了共同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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