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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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等权利,以便平衡国民内部资源、禀赋等的差异。因此,国家本身
   具有伦理属性,尽管社会的种种不平等是事实,简单地均贫富或提供社
   会福利都是不够的,只有以社会与政治的公正为念,通过制度安排努力
   接近公正,才能在最大范围内赋予国民以共享的治理权,使国民成为国
   家的主体,而非客体。
       在这个意义上,“国民—国家理论”突破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
   系”及与之相应的“民族国家理论”的局限。对于多民族的国家来说,单
   一和首属的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民众达成共识
   与团结;突破首属身份,整合族际差异而达成国民之认同,也就是包容
   差异,达成国家认同的过程。仍以 19 世纪 70 年代达成统一的德国为
   例,一方面是“家长制”的政治和社会福利政策,另一方面以新教徒与天
   主教徒、保守主义者与社会民主党人之间的对立造成国民之间的隔阂
   与对立,德国人毋宁说是在对外斗争时才定义自身,传统的民族或种族
   划分与区隔,阻碍了德国国民的实质意义的建立,尤其是面对全球化时
   代的人口流动时更为被动。
       例如,自韦伯时代以来的一百多年间,德国经济中始终有移民劳动
   力的存在,无论是 19 世纪波兰的季节工人、二战中德 占区被 强征 的
   ( 犳狅狉犮犲犱 )劳力,还是联邦德国时期的外国劳工( 狌犲狊狋狑狅狉犽犲狉 )。但是,
                                             犵
   德国政府始终欲拒还迎,既要吸引外来劳工,又要防止他们成为移民,
   外来劳工处于严格管控之下,被招徕( 犻狀狏犻狋犲犱 )做工但被拒绝成为自己
   的一员( 犛犮犺狀狑犾犱犲狉 , 1999 )。反观韦伯关闭边界、禁用季节工人的建
   议,尽管不无严苛之处,但其前提是,流动的劳动力不仅仅是工具、经济
   手段,还是完全的人,是其上凝结着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的完整的人,
   仅只利用其劳动力而罔顾其人的属性是某种不义,长期来看于己不利,
   超出了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逻辑。
       从国民角度的叙事也会带来不一样的国家故事。例如,在韦伯所
   关注的德国东部地区,二战以后大都划归波兰等国。二战结束之后,
   1945 — 1950 年,奥得—尼萨河一线以东地区的几乎所有德意志人都被
   驱逐,他们失去的家园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弥补波兰东部被苏联所占
   领的领土,显然,这并非民族自决的原则,而是实力主导的结果。 1970
   年,西德政府放弃了对有争议地区的领土权,选择与邻国交好。出乎意
   料的是,一度期待着重返东部家园的人们( 犎犲犻犿犪狋 )认可了被“流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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