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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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势;二是在土司机构安插流官吏目,起监视作用;三是撤销桀骜不驯
   的土司,改设郡县,以惩一儆百(佘贻泽, 1944 : 32-38 ;李世愉, 1998 : 31 )。
       2. 清代“改土归流”的原因
       雍正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其背景是清王朝正进入鼎盛时期,
   国库充裕,政治稳定,军事力量强大。然而,雍正以后各朝,“改土归流”
   被奉为长期政策,则是中央政府在治理西南地区上社会风险下降的结
   果,也是财政约束大为缓解的结果。
       导致社会风险下降的原因有多种,包括明代以来,西南地区的经济
   开发、苗汉通婚、汉文化传播等使得西南社会逐渐汉化(李世愉, 1998 :
   42-48 )。其中,影响深远的是兴儒学,建学校,苗族部落逐渐通汉语,
   接受汉文化。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令西南各地开办土司儒学,此后,
   土司儒学在各土司领地逐渐普及。 41 其中,湖广设立土司儒学 2 所,四
   川设立土司儒学 21 所,云南设立土司儒学 106 所,贵州设立土司儒学
   48 所,广西设立土司儒学 11 所(佘贻泽等, 1968 : 179-204 )。
       社会风险下降的一项证据是,一部分土司顺应土民要求,向清廷自
   请“改土归流”(如湖广的永顺、黄榔、忠岗、松坪等土司),及一部分土民
   向省和中央政府陈情,要求“改土归流”(如石耶、色梅、地坝、平茶等土
   司)(佘贻泽, 1944 : 167 )。社会风险下降之后,“土司制”给中央政府带
   来的代理风险也就相对上升了。代理风险在明代就一直比较高,这是
   土司制度所蕴含的结果。但是,在明代,由于西南地区尚处于开发初
   期,部落民众的“蛮夷之性”尚未脱去,所以,社会风险也很高,使得中央
   政府在权衡两种风险时,左右为难,难以决断。到了清代,由于社会风
   险的下降,中央政府就转向考虑如何降低相对较高的代理风险了,“改
   土归流”即反映了这两种统治风险的相对变化。
       如果仅仅是社会风险下降,财政约束没有减弱,清王朝也难以大规
   模推行“改土归流”,只能像明王朝那样,把“改土归流”作为惩罚不法土


   41. 洪武二十八年六月,户部知印张永清奏:“云南四川诸处边夷之地,民皆,朝廷予以世
   袭土官,于三纲五常之道,懵焉莫知。宜设学校教其子弟。上然之,谕礼部曰:边夷土官,皆世
   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
   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太祖
   实录》卷二三九)。此诏谕下达之后,各地纷纷奏请开办土司儒学。明廷规定,土司子弟若要
   承袭职位,须先入儒学,才能获得承袭资格;此外,朝廷还在土司地区开科取士。这两项政策
   也推动了土司儒学的发展(佘贻泽等, 1968 : 173-174 ;李世愉, 199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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