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社会》2017年第3期
P. 41
社会· 2017 · 3
1. 明代推行土司制度的原因
从军事上说,明代中央政府已有能力在西南地区推行郡县制,即明
代采用“土司制”不是受制于政治约束。 36 明代实行“土司制”,主要有两
个原因:第一是较高的社会风险,所谓“蛮夷之性”;第二是财政约束。
所谓“蛮夷之性”,是明代官员对西南少数民族特性的概括,指这些
部族民众尚未被汉化,其礼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化等,均与汉地殊
异,加上聚族而居,恃险为患,因此,难以驯服。嘉靖时总督两广的王守
仁(王阳明)说得最明白:“盖蛮夷之性,譬犹禽兽麋鹿,必欲制以中土之
郡县,而绳之以流官之法,是群麋鹿于堂室之中,而欲其驯扰贴服,终必
触樽俎,翻几席,狂跳而骇掷矣。故必放置闲旷之区,以顺适其犷野之
性。今所以仍土官之旧者,是顺适其犷野之性也”(佘贻泽, 1944 : 33 )。
王守仁的话清楚地表明,治理“蛮夷之性”的民众,若用郡县制,则蕴含
着很高的社会风险,“土司制”有助于降低此种社会风险,所以,宜用“土
司制”。 37
蛮夷之性也制约着明代推行“改土归流”。如广西上恩州,“洪武
初,土官黄中荣内附,授知州。子孙叛服不常。弘治十八年改流官,属
南宁府。……嘉靖元年,都御史张岩言:上恩州本土官,后改流,致土人
称乱,宜仍其旧,选择土吏之良者任之。议以为然,仍以土官袭”(《明史
·土司列传》)(佘贻泽, 1944 : 159-160 )。广西南丹土州设置不久,土
知州莫金反叛被诛,明廷废土州置卫,后因其地多瘴,继而苗蛮作乱,复
置土州,以金子莫禄任之(李世愉, 1998 : 34 )。
如果仅仅是“蛮夷之性”,而没有财政约束,中央政府也不必非用
“土司制”不可,郡县制照样可以治理蛮夷之地。但是,在蛮夷之地按郡
县制来治理,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地方政府,还需要派驻相当数量的军
36. 如清人师范在总结明初的情况时说:“(在西南地区)以付(友德)、沐(英)之威,非不能尽
蛮荒而郡县之”(转引自李世愉, 1998 : 35 )。
37. 王守仁的观点代表了明代君臣一种普遍认识。如“洪武二年,行省臣言:庆远府地接八番
溪峒,所辖南丹宜山等处,宋元皆用其土酋,安抚使统之。天兵下广西,安抚使莫天?首来款
附。宜如宋元制,禄用以统其民,则蛮情易服,守兵可减。帝从之”(《明史·列传》卷三百十
七)。又如,正统四年( 1439 年),南丹土官莫祯奏:“宜山等县,流官所治。溪峒诸蛮不 时 出
没。原其所自,皆因流官能抚宇附之良民,而溪峒诸蛮恃险为恶者,不能控制其出没。每调兵
剿捕,各县居民与诸蛮结纳者,又先泄露军情,致贼潜遁。授彼土官,彼能置首目使其风化。
帝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明史·列传》卷三百十七)。
·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