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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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队,防止地方叛乱。然而,若要做到这些,就要依赖于中央政府的征税
   能力和调拨财政收入的能力。如明人王廷相所言,“设流官必建城池,
   有 城 池 必 须 军 守,有 军 守 必 须 粮 食,此 事 势 必 然 而 不 可 易 者 也 ”
   ( 李世愉, 1998 : 36 )。如果中央政府缺乏此种财政能力,也就难以按郡
   县制实行统治。 38 “土司制”节省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也降低了地方
   行政成本。土司作为部族首领,世居其地,世长其民,其征税成本和统
   治成本均较低,无需中央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每年还向中央政府缴
   纳一定的贡赋(龚荫, 2012 : 150-153 )。故谓土司“完粮赋而不食俸禄,
   听征调而不用军饷”(李世愉, 1998 : 35 )。所以,明代采用“土司制”的另
   一个原因是,中央政府受制于财政约束,而“土司制”降低了行政成本,
   使中央政府绕开了财政约束。 39
       总之,明王朝统治西南地区土著部族,既面临较高的社会风险,同
   时又受制于财政约束,这就限制了采用郡县制,只能退而求其次,沿用
   “土司制”。因此,佘贻泽( 1944 : 14 )认为,土司制度是在中央政权与边
   疆部族组织之间,既形成政治统一,又缓和冲突,所形成的一种地方行
   政制度。他认为,这种制度在明代得以稳定和扩张,主要是出于以下原
   因:( 1 )(中央政府)以蛮治蛮之策;( 2 )如以流官统治,则言语不通,又兼
   交通艰难,常引起误会纠纷,加之地无所出,郡县之无益,不若仍由其土
   司统治;( 3 )土族首领自知力不足以敌中国,为保存实力起见,也愿上贡
   称臣(佘贻泽, 1944 : 14 )。
       当然,“土司制”增加了中央政府的代理风险。所以,有明一代,朝
   廷在西南用兵不少于东北(佘贻泽, 1944 : 32-35 )。 40 为防土司反叛,明
   代主要采取三项策略:一是众建诸蛮,把大土司分成若干小土司,以削


   38. 三国时期,诸葛亮征南蛮孟获,不建郡县而采用羁縻之制,即指出了这个道理:(征服后)
   “若留外人(意指派流官治理),则当留兵;兵留则无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伤破,父兄死丧,
   留外人而无兵者,必成祸患,二不易也。又夷累有废杀之罪,自嫌孽重,若留外人,终不相信,
   三不易也。今欲使吾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故耳”(佘贻泽, 1944 : 6 )。
   39. 财政约束也限制了明代“改土归流”。如广西思恩土司叛乱,乱平后仍设土司,其原因之
   一即是简省兵费。对此,王守仁的议论最有代表性:“思恩未设流官之前,土酋岁出兵三千,听
   官征调;既设流官,我反岁遣兵数千防戌。即此一事,利害可知。且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
   九年之间反复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
   干。朝廷不能得其分寸之益,而反为之忧劳征发,浚良民之膏血”(龚荫, 2012 : 160 )。
   40. 仅《明史·土司传》记载的土司反叛就有七八十次之多,土司间争土仇杀有五六十起,土
   司族内争袭夺印之乱有三十余起(李世愉, 1998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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