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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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藩,也不讨论“土司制”与“改土归流”,它可以解释历史上汉人政权在
设置省级政区上的周期循环现象,但不能解释游牧民族建立的中原王
朝为什么不存在此种周期循环,也不能解释清代以后建立的汉人政权
为什么打破了此种周期循环;第二,“行政发包制模型”也不讨论分封与
削藩,它可以解释元明两代为什么推行“土司制”,也可以解释汉人政权
为什么避免设立省级政区,但不能解释清代为什么推行“改土归流”,也
不 能 解 释 历 史 上 汉 人 政 权 为 什 么 在 设 置 省 级 政 区 上 表 现 出 周 期 性
循环。
五、集权与分权的演变:“风险论”的解释
“风险论”与上述两种理论的一大区别是,它的解释范围更宽。“风
险论”的解释对象是集权国家的治理体制及演变,因此,它可以把中国
历史上集权与分权的演变都纳入其解释范围。另一个区别是在解释逻
辑上。“风险论”的解释逻辑是把集权与分权的演变归结为下述两种原
因:一种原因是约束条件的变化,即中央政府在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
上,受制于某些约束,当这些约束减弱之后,中央政府将着手调整集权
与分权关系,以降低社会风险或代理风险,这就带来集权与分权的演
变;另一种原因是社会风险和代理风险的相对变化,这种相对变化将促
使中央政府调整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以控制相对较高的社会风险或代
理风险。当社会风险上升,成为中央政府需要应对的主要威胁时,就将
迫使中央政府加大地方分权,以控制社会风险;反之,如果代理风险变
得更严重,将促使中央政府加强中央集权,以控制代理风险。我们将证
明,这种观点能够解释中国历史上集权与分权的重大演变。
(一)分封与削藩:政治约束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有一种传统观点,认为分封制与郡县制各有利弊,所谓
“救土崩之难,莫如建诸侯;削尾大之势,莫如置守宰”(《新唐书·宗室
列传赞》)。也就是说,分封制有利于控制民众反叛,却留下地方割据的
隐患;郡县制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却可能无力镇压地方叛乱。故“封
建宜于草昧艰难之时,而郡县宜于承平无事之日”。 35 也就是说,统治者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社会风险和代理风险的相对高低,适时地采用
35. 参见:(宋)李纲,《论封建郡县》,载《梁溪集》卷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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