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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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辽东行省、河北山东行省、陕西行省、河东行省、徐州行省、京东行省、卫
州行省和南京路行省(丁昆健, 1977 : 32-42 )。
元征服金和南宋之后,仿照金的行台尚书省制,将中国分成十一大
行政区,其中,大都周围的“腹里地区”由中书省直辖,其余十大行政区
分别设置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统辖省内财政、行政、军事等事
务。 29 《元史·百官志》谓:“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
都省为表里”,“(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
( 李治安, 2011 : 924 、 930-931 )。所以,元代行省犹若控制和统治中国
的十大军区,又兼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李治安, 2011 : 1-2 )。 30
清王朝统治中国伊始,即把明代后期的总督巡抚制和省级政区结
合起来,形成与元相似的行省制。康熙初年,把明代两京十三布政使司
改为 18 省,巡抚辖区调整到与省完全一致,原则上一省设一巡抚,督抚
正式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31 总督职权包括地方所有事务,并节制巡
抚,所谓“总督统辖一方文民军民,为一方保障”,“总督掌厘治军民,综
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巡抚则是一省行政首脑,掌考察布按诸
道,及府州县官吏的称职与不称职者,用兵则督理税粮,故“一省之事,
凡察吏安民,转漕裕饷等,皆统摄于巡抚”(傅宗懋, 1963 : 96-99 )。 32 清
29. 元朝设置的十个行中书省是河南行省、陕西行省、辽阳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
省、岭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和湖广行省(李治安, 2011 : 1-2 )。
30. 元代行省掌本省兵马。元代军制分中央军与地方军:镇戍中原和漠北的蒙古军和探马赤
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镇戍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由行省管辖。另外,行省兵权
还包括征兵、养兵与练兵之权。各省驻军之粮食供应,军人之生活照顾,军事训练之督查,军
纪之维持和执行,军人之考绩与功赏,均属行省的职权范围。但是,行省的人事权较弱,地方
官的任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最后由皇帝定夺。到元末,元廷向行省下放便宜行事之
权,行省长官才获得任命本省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还获得指挥军队的权力(丁昆健, 1977 :
179-180 、 239-240 ;李治安, 2011 : 666 、 930-932 )。
31. 清代原则上一省设一巡抚,但也有例外。如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直隶、四川只
设总督,不另设巡抚。所以,清代定制是设 15 巡抚,其他 3 省由总督兼管。清代一般是每二三
省设一总督,共设 8 总督,分别为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和云贵诸总督。但是,
8 总督并未覆盖 18 省,山西、山东、河南三省只设巡抚,不受总督节制。光绪十年( 1884 年)和十
一年( 1885 年),增设新疆台湾两巡抚,分别隶属于陕甘总督和闽浙总督。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同时设置东三省总督(周振鹤, 2005 : 192-193 )。
32. 总督和巡抚在其辖区内均有一定的军权。清代兵制是以旗兵屯驻京师,以绿营兵隶督抚
提镇,分驻各省。总督于辖下各省绿营有统帅权,总督所辖之绿营为督标。巡抚也管辖本省
一部分绿营,称抚标,兵丁多者二千余名,少者一千余名,用于维持治安和搜捕匪寇(傅宗懋,
1963 : 9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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