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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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时,分散的、彼此牵制的四个路级政府发挥不了统筹地方财力、人力和
   兵力的作用。所以,终宋一代,其对外御敌和对内安民的能力都很弱,
   内忧外患不止,“敌至一州,则一州破;至一县,则一县残”(《宋史·文天
   祥传》)。
       明王朝改进了宋代的办法,在府县之上设统一的省级政区,但是,
   各省分设三个省级政府———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按察使司———分
   掌民政、财政、军事和司法监察。三司在地方上三权分立,互不统属,都
   直属于中央政府。 22 这种体制同样不利于应对地方事变。所以,自洪熙
   宣德年间( 1425 — 1435 )开始,或因边患加剧,或因地方叛乱,朝廷陆续
   派出中央大员赴各地,以总督或巡抚之名,集所督所抚地区的军务、吏
   察、民政于一身,以应对边疆或地方事变。 23 不过,在明代前期和中期,
   总督巡抚之制并未稳定,通常因地方有事而设,事平则可能被裁撤。 24



   22. 洪武九年( 1376 年),朱元璋废元的行省制,改行省为布政使司,共设南北二京及十三布政
   使司;其他两司与布政 使 司 的 辖 区 基 本 一 致,但 也 不 尽 然,在 行 政 区 划 上 有 相 互 交 错 之 处
   (周振鹤, 2005 : 128 、 187 )。
   23. 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不过,关于明代巡抚的设立
   时间有三种说法:一是认为永乐十五年( 1421 年),永乐帝派遣大臣巡行天下,是巡抚设立之
   始;一是认为洪熙元年( 1425 年),洪熙帝死后不久,宣德帝派遣胡榘、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
   郡,为巡抚之始;一是认为宣德五年( 1430 年),宣帝派遣赵新、于谦等六人巡抚地方,为巡抚
   之始(张哲郎, 1995 )。
      明代总督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应对边患和地方叛乱。如嘉靖二十七年,因苗患,设四川、湖
   广、贵州、云南等处总督,四十二年罢;嘉靖二十九年,因边患加剧,置蓟辽总督,辖顺天、保定、
   辽东三巡抚;天启元年,因土司奢崇昭反,设川、湘、云、贵、广西五省总督(傅宗懋, 1963 : 5 )。
   24. 明代巡抚的设置、裁撤与复置,大致分五个时期:第一时期是宣德五年( 1430 年),设立山西、
   应天、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等七巡抚。这一时期巡抚之设置,非为军事上之需要,主要是
   督理税粮、整理农事、救济灾荒、安抚百姓。第二时期是宣德十年( 1435 年)至正统十二年( 1447
   年)。宣德十年( 1435 年)和正统元年( 1436 年),为了加强边疆防御及粮饷供应,在北方边地设
   置辽东、宣府、大同、陕西、宁夏、甘肃等六巡抚。然而,在正统四年( 1439 年),又裁去山东、浙
   江、江西、湖广巡抚,正统十二年( 1447 年)再 裁 撤 山 西、河 南 巡 抚。第 三 时 期 是 正 统 十 四 年
   ( 1449 年)至天顺二年( 1458 年)。正统十四年( 1449 年)和景泰元年( 1450 年),北方有土木堡之
   变,蒙古也先入寇,南方有叶宗留、邓茂七、黄萧养之乱,明廷在北方设顺天巡抚,在南方设广东、
   广西、贵州巡抚。及至事态平息,天顺元年( 1450 年),朝廷下令裁撤天下所有巡抚。然而,一年
   后,朝廷又相继恢复各地巡抚。第四时期是正德二年( 1507 年)至正德五年( 1510 年),宦官刘瑾
   专权,裁去顺天、保 定、山 西、应 天、山 东、河 南、江 西、郧 阳、云 南、贵 州 等 十 巡 抚。正 德 五 年
   ( 1510 年),刘瑾伏诛,被裁撤的巡抚又相继恢复。第五个时期是天启元年至崇祯十年,为抵御
   满人进犯和镇压各地流寇,设置登莱、屯田、山永、密云、安卢、昌平、承德等七巡抚;废置已久的
   巡抚,如天津、通州、偏沅巡抚,也在此时期复设(张哲郎, 1995 : 6-17 、 166-176 )。(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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