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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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3
控制较弱,一般也不干预土司内部事务。“改土归流”则是加强中央集
权,不但强化了对地方官员的控制,也使中央权威直接深入地区内部。
以下我们主要讨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及“改土归流”,
忽略其他边疆地区,也忽略元代之前西南地区的治理方式。 11
( 1 )明代的土司制度
所谓“土司制度”,是指在西南地区和其他边疆地区,中央政府授权当
地的部族首领统治民众,授予官职和头衔(习惯上称“土司”),并允许世袭。
同时,又把这些土司纳入地方官员的管理和考核之中,以加强对土司的控
制。所以,“土司制”有别于“羁縻制”,它不仅仅是赐封一个名号,羁縻其部
族首领而已,还要绳之以“流官之法”(佘贻泽, 1944 : 42 )。 12
明代在西南地区设立的土司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宣慰使司、宣抚
使司、安抚使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主官为武职,隶属兵部武选司,归
各省都指挥使领导;另一类是土府、土州、土县,其主官为文官,隶属吏
部验封司,归各省布政使领导(佘贻泽, 1944 : 20-22 )。据龚荫( 2012 :
134-137 )统计,在明代,这两类土司机构共有 1111 家,其中,武职土
司 455 家(不含土司卫所),文职土司 656 家。这些土司机构的世袭官
员依官职确定品级,自从七品至从三品不等。 13
明代对土司的控制有承袭、考核、安插流官等办法。承袭是指,当
土司亡故,由其子侄承袭职位时,必须报各省都指挥使司和布政使司审
查勘验,再报兵部与吏部批准。经批准后,应袭者须赴京授职,领取“号
11. 本文讨论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广西、四川,以及湖南和湖北的部分地区。
12. 当然,实行土司制的前提条件是中央政府在军事上已稳定地深入到西南边疆地区,建立
起有效的军事控制,否则,只能满足于羁縻不绝而已。这一条件在元代就已具备。元代在西
南地区建立行省,加强军事控制,行省之下,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及军民总管
府、土府、土州、土县等地方行政机构,任用当地部族首领担任世袭地方官,并为此类“土官”的
任命、管理、考核、承袭等设立制度。至此,唐宋的“羁縻制”演变为元代的“土司制”(佘贻泽,
1944 : 8-9 )。明王朝沿袭元代“土司制”,并专门设置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对土司的管理
着重于驾驭和控制。所以,至明代,土司制度已大为扩展和完善,成为西南地区主要的地方行
政制度(佘贻泽, 1944 )。
13. 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各土司机构主要官员的品级如下: 1. 武职土司:( 1 )宣慰使司:宣
慰使,从三品;同知,正四品;副使,从四品;( 2 )宣抚使司:宣抚使,从四品;同知,正五品;副使,
从五品;( 3 )安抚使司:安抚使,从五品;同知,正六品;副使,从六品;( 4 )招讨司:招讨使,从五
品;副招讨,正六品;( 5 )长官司: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 2. 文职土司:军民府(土府)、
土州、土县,设官及品级同内地府、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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