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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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表 3 :中国历代主要王朝在鼎盛时期的治理体制之特征
    王朝    治理体制的特征                          说明
    秦     郡县制(偏向于中      秦在全国建立郡县制,但在行政上仍然采用战国时期的法家
          央垂直管理)        策略,实行中央集权管理,地方分权程度低。所谓“(秦)有理
                        人之制,而不委郡邑是矣;有理人之臣,而不使守宰是矣。郡
                        邑不得正其制,守宰不得行其理”(柳宗元《封建论》)。
    西汉    逐渐 统 一 为 郡 县  高祖刘邦开国之初,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国,其余领土分为
          制(边 疆 地 区:设   24 郡,由皇帝 直 接 统 治。 自 高 帝 六 年 起,逐 个 铲 除 异 姓 诸
          郡,郡以下设置道      王,同时,拆分异姓王国,分封给自己的子弟。此后,经文帝、
          和属国,分封其首      景帝“众建诸侯”和削藩,各王侯的领地已等同于郡县,全国
          领,因俗而治。)      实际上统一为郡县制。
    东汉    郡县制(边疆地区      东汉承袭西汉的郡县制,同时,中央政府设立 13 个刺史部,
          的治 理 与 西 汉 大  作为监察区,分区监察各郡县行政。黄巾起义之后,地方大
          致相同)          乱, 13 刺史部演变为 13 州,统辖州内兵权、财权、行政权,地
                        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二级制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并逐渐形成
                        地方割据局面。
    西晋    郡县 制 与 间 接 统  晋武帝为报偿宗室从曹氏手中夺得政权,开国之初大封宗室
          治并行           27 人为王,随后又分封诸王子以抗衡宗 室 诸 王,酿 成“八 王
                        之乱”,导致西晋覆亡。
    隋     郡县制(偏向于中      隋与秦相似,虽然在全国建立郡县制,但在行政上实行中央
          央垂直管理)        集权,地方分权程度较低。另外,隋大业元年( 605 年),炀帝
                        废诸州总管府,集地方兵权于中央,郡县微弱,无力对付地方
                        叛乱。
    唐     郡县制(边疆地区      “ 安史之乱”( 755 年 至 763 年)前,唐 约 有 州 (府) 328 个,县
          设羁縻府、州、县, 1500 余个。“安史之乱”期 间,在 州 府 之 上 出 现 了 40 至 50
          册封其首领,令其      个方镇,以统辖地方兵权和组织平乱。此后,方镇逐渐掌握
          自行管理)         了地方兵权、财权和行政权,成割据之势,郡县制逐渐瓦解。
    北宋    中央 垂 直 管 理 与  北宋时,在府(州)之上设路,路分别设立转运使司、提点刑狱
          郡县制相结合(边      司、安抚使司(主要设在边疆,主管军务)和提举常平司;路之
          疆地 区 设 置 羁 縻  下,才建立完整的郡县制。
          州、县、峒,授予官
          爵,令 其 自 行 管
          理)
    元     郡县 制 与 间 接 统  忽必烈入主中原后,采用大行政区的行省制,分中国为 11 个
          治并行(边疆地区      行省,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受蒙古传统和贵族势力的限
          设置土司,任用土      制,元王朝又在中原和江南汉地实行部分的分封制,所谓“投
          官,允许世袭)       下”,投下主(蒙古贵族)与元廷分享所在地的部分主权。

    明     逐渐 形 成 统 一 的  朱元璋为了镇守边防,分封皇子皇孙到各军事要地,建立 25
          郡县制(边疆地区      个封国。建文帝即位后,开始削藩,燕王朱棣起兵反叛,推翻
          沿 袭 元 代 “土 司  了建文帝。朱棣继位,继续削藩。至 1426 年,藩王的势力基
          制”)           本消除,仅保留封号和食禄。在地方行政上,明承宋制,地方
                        高层分都、布、按三司,三司相互独立。明后期,在三司之上
                        建立总督巡抚体制,逐渐形成统一的地方高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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