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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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纸”(任命书)。 14 对土司的考核分文职与武职两类。文职土司如土知
   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由各省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考核,三年一考,视
   考绩决定奖惩;武职土司须定期向省都指挥使司汇报情况,受其监管,
   并听其调遣指挥(佘贻泽, 1944 : 28-29 ;龚荫, 2012 : 146-150 )。 15 在土
   司机构内安插流官一般是安插佐贰官,协助土司办理行政事务,也就近
   监视土司行迹。如宣慰使司等“经历”一类官职一般都由流官担任,土
   府、土州、土县的佐贰官大多也由流官充任(李世愉, 1998 : 16 )。
       因此,明代对西南地区的治理并非拱手付诸世袭土司了事,而是纳
   入地方行政系统,建立对土司的监督、考核和控制办法,此所谓“虽云土
   司,仍治以流官之法也”(佘贻泽, 1944 : 42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代的
   “土司制”符合周黎安( 2014 )提出的“行政发包制”的主要特征。
       ( 2 )清代“改土归流”
       清初,因循明制,继续实行土司制度,同时,完善了关于土司的承
   袭、考核、升降等办法(佘贻泽, 1944 : 38-42 )。清代土司制度的一大变
   化是,自雍正四年( 1726 年)开始,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 16
       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的世袭统治权,将其领地重新划
   分,设置新的府、州、县,由中央政府任命流官管理。 17 雍正之后,各朝继


   14. 为了防止出现承袭争端,明廷规定,土司须预先把应袭子侄姓名上报各省都指挥使司、布
   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再转报兵部和吏部备案。当土官亡故,于呈请袭职之际,各省派员查验应
   袭之人的身份,及取得宗支图谱和邻舍保结(佘贻泽, 1944 : 22 )。明廷并非无条件地准予承
   袭,皇上经常在土司请袭文书上批示:“姑准任事”“准袭,不世袭”“不世袭,若不守法度时拿了
   废了”,以此警告土司,使其诚惶诚恐,唯命是从(李世愉, 1998 : 15 )。
   15. 如对文职土司的考核分三种结果:平常者,复职;称职者,于官钱内量加赏赐复职;不称职
   者,降一级于缺官衙门补用。无论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司,立有军功或有重大功绩者,有升级
   等奖励;犯罪者受相应处罚。实际上,明廷对土司犯罪,除反叛等重罪外,一般都从轻发落,或
   者允许以钱物赎罪,以示朝廷恩威(龚荫, 2012 : 148-150 )。
   16. 明代就已针对叛乱的大土司实行“改土归流”。但是,明代“改土归流”不是一项持续推行
   的政策,而是作为惩罚土司叛乱的一种手段,其实施范围有限(李世愉, 1998 : 31-33 )。而且,
   明代已“改土归流”的部分地区,因受土民叛乱和财政约束,又“改流复土”,重设土司。雍正四
   年( 1726 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日、四月九日、六月二十日,云南巡抚兼云贵总督鄂尔泰
   连续上疏,奏请改流。雍正帝大力支持,并委其主持,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等省开展
   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李世愉, 1998 : 37-41 )。
   17. 据李世愉( 1998 : 59 )统计,雍正一朝共革除土司 220 家(不包括土司下属的土目等小土
   司),其中,贵州 15 家,云南 17 家,广西 10 家,四川 69 家,湖广 109 家。曾经雄踞一方的大土
   司基本上被革除殆尽,如云南镇沅、丽江、乌蒙、东川和镇雄诸土府,广西泗城土府、(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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