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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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王朱棣,引发朱棣反叛。经过三年战争,朱棣打败了建文帝,夺得皇位,
   改年号为“永乐”。朱棣登基后,也着手削藩,或削去藩王的护卫部队,
   或废为庶人。到永乐皇帝死时,由朱元璋建立的 30 支藩王护卫部队仅
   存 4 支。永乐之后,宣宗继位,又削去这 4 支护卫部队。此后,藩王在
   封域内既无兵权,也无行政权和财权,仅保留封号和食禄(牟复礼、崔瑞
   德, 1992 : 283 、 397-398 ;南炳文、汤纲, 2003 : 131-132 )。
       清代削藩始于康熙十二年( 1673 年)。这一年,平南王尚可喜向朝
   廷提出撤藩,请求“归老辽东”。康熙随即批准。平西王吴三桂、靖南王
   耿精忠迫于无奈,也上表撤藩,要求告老还乡,康熙也“允王所请”。吴
   三桂大失所望,于 1673 年 11 月 21 日举兵反清,耿精忠、尚可喜随之响
   应。战争一直打到 1681 年 10 月,吴三桂、耿精忠和尚可喜相继败亡,
   “ 三藩”被铲除(李治亭, 2003 : 559-573 )。
       所以,如果我们比较不同王朝的地方政治体制就可以发现,在王朝建
   立之初,地方政治体制的差异较大,而到了鼎盛时期,这种差异明显缩小。
       2.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与“改土归流”
       治理体制演变的第二个维度是在边疆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
   行政体制的演变。
       对于边疆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大致来说,秦汉之时,只能
   “因俗而治”,在郡之下设“道”,实际上是承认当地部族首领的统治(龚
   荫, 2012 : 11-17 、 21-28 );唐宋之时,主要采取“羁縻”政策,听任各部
   族首领自行统治,仅赐予名号,令其朝贡,以示天下归附而已(佘贻泽,
   1944 : 3-10 ;李世愉, 1998 : 2-3 ;周振鹤, 2005 : 364-381 )。 10 在边疆和
   西南地区建立地方行政制度,始于元的土司制度,至明代,土司制度已
   大为拓展和完善。然而,清代自雍正四年开始,推行“改土归流”,土司
   制度又被逐渐废除,被郡县制取而代之(佘贻泽, 1944 : 158-178 ;李世
   愉, 1998 : 41-102 )。
       相对于郡县制,“土司制”加大了地方分权,中央政府对各个土司的


   10. 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唐代在边疆地区共设置了 855 个羁縻府州。这些羁縻府州分三
   类:第一类是设置于唐边州都督府辖区之内,处于中央政府的统治之下,最后升为唐正州,或并
   入边州都督;第二类是一度处于唐统治之下,后来因部族强大或迁徙,逐渐脱离了唐中央政府的
   控制,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政权,但仍与唐保持藩属关系;第三类是由于地域遥远,一开始就只是
   名义上归附于唐,实际上与唐一直保持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刘统, 1998 : 26 、 10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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