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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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3
落,乡镇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选择严格查处,全县禁牧工作偏向“严格执
行”一端。
(四)出价—还价—再议价:协议点向宽松执行端移动
县乡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并没有随着县政府的高调“定价”而结束,
随着禁牧造成的影响向民众蔓延,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正在发生变化,
新的讨价还价格局逐渐形成。这一轮讨价还价以县政府筹备并出台
《四东县草原管理条例》为起点,以 2013 年全县禁牧工作紧急会议为节
点,历时较长,出价、还价、议价交替发生,推动禁牧进入常规执行阶段。
2006 年 5 月,《四东县草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实施,
被认为“是草原资源统一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
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为加强草原资源行政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治保障” 15 。经
过 4 年的休牧过渡期以及 1 年的禁牧动员期,四东县的全面禁牧政策
在政府层面即将进入常规工作期,《条例》的出台以及对违规放牧行为
的严格处罚规定可以看作县政府的“正式出价”,使县政府的要求更具
合法性。
与此相呼应,为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各乡镇相继出台或签发各
种文件,为乡镇政府的严格执法保驾护航。在《沃林乡 2005 年草原禁
牧及围栏管护承包管理办法》中,规定“禁牧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农户
放牧、牲畜进地进草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罚,所有罚款均归
禁牧员本人所有”。在 2006 年的《特拉河镇禁牧管理办法》中,规定“对
于违反规定私自放牧的,禁牧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额度在不超
过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村民代表按村规民约的要求讨论决定。对于
违反规定私自放牧的,屡教不改、不配合工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规定旨在为全乡镇的休禁牧工作提供合法性支持,连村规民约都
把“全面禁牧、保护草原”放在第一条,规定“畜禽养殖户必须舍饲圈养,
不准放出自家院门,牛、马、驴、羊进入草原必须严格处罚,猪进地,打死
勿论” 16 。动员农民保护草原,“任何村民都有保护本村及其他村屯草
原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权利对本村及其他村屯的草原实施禁牧管护,全
15. 摘自四东县政府《加大草原管理条例实施力度,确保全县草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文
件, 2006 年 5 月 15 日。
16. 摘自沃林乡《杏树岗村村规民约》, 20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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