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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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成本与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发生机制


       四东县各乡镇特别是有休牧任务的乡镇响应县政府的出价要求,
   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成立以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组长的禁牧工作领
   导小组,在乡镇进行动员宣传,下发宣传单到牧户手中,实施草原改革
   使放牧场承包到户,对休牧区块实行挂牌保护、围栏封育、人工养护,
   “ 责成畜牧、生态等中心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深入各村屯休禁牧地
   块进行检查执法” 7 。 2004 年 6 月,全市休禁牧工作现场会在四东县举
   行,沃林乡作为畜牧大乡成为参观现场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休禁牧工
   作经验。这次现场会也成为休牧阶段乡镇政府响应县政府出价要求的
   最高表现。上述活动表明乡镇的确是在积极回应县政府的出价要求,
   但就休牧工作的另一面———查处违规放牧而言,乡镇并没有实现县政
   府的“喊价”要求,农户在休禁牧地块上的放牧行为仍然存在。正如一
   位农户回忆,“刚开始休禁牧那会儿,收到过通知单,也开过会,但牛该
   放还是放,政府来查的时候不多,就是查到,也顶多是说两句,咱把牛赶
   下来就是,也有人不理它,也没有什么(惩罚)” 8 。事实上,由于工作量
   大,执行难度高,各乡镇的休禁牧监管队伍并没有开展常规查牧行动,
   难以杜绝放牧,休禁牧“有名无实”。乡镇主要通过不断督促村屯实施
   休牧,但收效甚微,在沃林乡 2003 年农村重点工作考核评估中,全乡 9
   个村中的 8 个村在休禁牧工作指标上被扣分,从侧面说明休牧政策在
   乡镇的执行不力。
       休牧阶段的县乡政府“喊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讨价还价行为,
   因为只有一方出价,另一方并未针对其出价进行还价。县政府提出休
   牧决定及相应要求,乡镇政府未公开反对县政府的休禁牧要求,而是选
   择性执行,那些容易执行的工作要求服从上级指令予以执行,而执行难
   度较大、容易引发政府与农民矛盾的“查牧罚牧”等要求则未付诸行动
   或者变通执行。与其说这是乡镇政府做出的还价,不如说是其在具体
   可见的行动上进行了“喊价”,即没有完全执行县政府的要求,相当于一
   次出价行为,随后县政府也没有更多回应,而是默认了乡镇政府的态度
   与执行力度。
       (三)出价—还价—定价:协议点趋向严格执行端

       这一阶段的讨价还价主要发生在全面禁牧以后的动员时期,以县

   7. 摘自沃林乡《全乡草原休禁牧工作进展情况》, 2004 年 5 月 3 日。
   8. 来自对沃林乡某农民的访谈, 20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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