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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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3
三、县乡政府间的多轮讨价还价
(一)政府间讨价还价:概念及内涵
讨价还价是这样一种境况:两个参与人(组织)之间有共同的利益
需要合作,但在合作的同时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在他们真正合作(以及
获得合作成果)之前,参与人需要就如何合作达成协议,一方面每一个
参与人都希望达成协议而不是相反,但另一方面,每一个参与人都希望
尽可能达成对自己有利的协议,因此,参与人只有在付出了昂贵的延迟
成本后才能达成协议( 犚狌犫犻狀狊狋犲犻狀 , 1982 ;穆素,[ 1999 ] 2005 )。在休禁牧
案例中,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有着共同的利益,即执行休禁牧政策,但在
如何执行———严格执行还是宽松执行———上存在冲突,双方为达成对
自己有利的协议出价、还价、议价,是典型的讨价还价行动。与经典的
讨价还价模型相比,上下级政府间的讨价还价具有多重内涵。
1. 讨价 还 价 的 双 方 是 县 政 府 与 乡 镇 政 府。依 据 周 雪 光、练 宏
( 2012 )的控制权模型,省政府、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可以视作“委托方—
管理方—代理方”。本文案例中的休禁牧政策是由省政府统一做出规
定,县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加码”,颁布限于本县内执行的休禁牧政
策,因此也可以将县政府视为具体政策的设定者。在休禁牧案例中,参
与讨价还价的双方主要是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
本文采用的是简化的“委托人—代理人”模型:县政府掌握着部分目标
的设定权以及充分的激励分配权和检查验收权,是政策委托方;乡镇政
府负责具体执行,是政策代理人。
2. 县乡政府的共同利益与分歧。县乡政府的共同目标是执行休
禁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后续的兼及目标———减少政府与民众
的冲突,维持社会稳定。二者有分歧的地方在于采用何种程度的执行
方式,如果将休禁牧政策的执行分为完全执行与完全不执行两端,二者
之间的分歧可能存在于从完全执行到完全不执行的任一协议点上,其
中,偏向完全执行端的行动可视为严格执行,偏向不完全执行端的行动
可视为宽松执行。由于县乡政府的共同利益从单目标向多目标转变,
双方在休禁牧政策执行的严格程度上可能产生分歧,讨价还价格局也
随之变化。
3. 政策执行中的出价与还价。经典的鲁宾斯坦模型( 犚狌犫犻狀狊狋犲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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