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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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权与分权:“风险论”与历史证据
区之间进行再分配,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2. 对治理体制的分类
依据采用何种控制手段,我们可以对集权国家的治理体制进行分类。
第一种类型是不采用地域控制手段,只采用人事控制手段,即不设
立地方政府,或者说,不设立具有充分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仅建立自上
而下的人事管理系统和垂直控制的行政机构,所形成的治理体制是“中
央垂 直 管 理 的 体 制”,也 称 犝 形 结 构 ( 犆犺犪狀犱犾犲狉 , 1962 ; 犠犻犾犾犻犪犿狊狅狀 ,
1996 ; 犆狅狅犾犲 狔2005 )。一般而言,这种治理体制只适合小国,因为中央
,
政府能够直接管理的有效范围受到人口和地域的限制。不过,历史上
有一部分极权国家( 狋狅狋犪犾犻狋犪狉犻犪狀狊狋犪狋犲狊 )虽然规模较大,但也曾在短时期
内采用这种治理体制( 犕狅狋 狔 犾 , 2001 )。
第二种类型是只采用地域控制手段,不采用人事控制手段,即中央
政府依靠地方政府统治各个地区,但没有建立中央垂直控制的人事管
理系统,此为“间接统治的体制”。历史上所有的“海洋型帝国”,如大英
帝国和法属西非联邦,其统治方式都接近这种体制(潘兴明、高晓川,
2014 : 22-26 )。
第三种类型是既采用地域控制手段,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方政府,同
时,也采用人事控制手段,建立中央垂直控制的人事管理系统,此即“地
,
方分权的威权体制”( 犔犪狀犱狉 狔2008 ; 犡狌 , 2011 ; 犎犲狊狊 , 2013 ),其基本特征
是“中央治官,地方 治 民”(曹正 汉, 2011 )。历史上 所有 的“大陆型 帝
国”,如亚述帝国、波斯帝国、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哈里发帝国、俄罗
斯帝国、奥斯曼帝国、莫卧儿帝国等,其治理结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接近
这种类型( 犕狅狋 狔 犾 , 2001 ;芬纳, 2014 )。中国的郡县制是这种类型的典
型代表,所以,我们就简称之为“郡县制”(严耕望, 2002 ;周振鹤, 2005 ;
犈犱狑犪狉犱狊 , 2009 )。
当然,上述三种类型是就典型情况而言,实际上,集权国家的治理
体制不一定完全与这三种类型中的某一种对应,很可能是介于两种类
型之间,或者由两种类型混合而成。因此,上述三种典型类型又可以衍
生出三种混合类型。
第一种混合类型是郡县制与间接统治在空间上同时并存,简称为
“郡县制与间接统治并行的体制”。比如,西汉初年,刘邦为了安抚一同
打天下的异姓枭雄,被迫拿出一半国土分封诸侯,建立诸侯王国,在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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