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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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3

       与周雪光和周黎安的理论不同,还有一些学者是按另一种思路来
   处理上述问题。他们认为,统治者关注的首要目标是政权稳定,因此把
   降低统治风险视为主要目标,同时,把提高治理效率视为统治者在降低
   统治风险上所面临的约束条件。这种思路不是从提高治理效率(或降
   低行政成本)的角度解释地方分权,而是从中央政府需要降低统治风险
   的角度,同 时 解 释 中 央 集 权 与 地 方 分 权 的 原 因 ( 犆犪犻 , 2008 ;曹 正 汉,
   2011 , 2014 ; 犎犲狊狊 , 2013 ;曹正汉、周杰, 2013 )。本文把这种理论简称为
   “风险论”。
       “ 风险论”区分了两类统治风险:一是社会风险,它是源于民众的统
   治风险,指集权统治有可能遇到民众抵制,比如,民众有可能发起抗议,
   爆发骚乱,甚至发生大规模叛乱,威胁到政权稳定;二是代理风险,是源
   于地方官的统治风险,指地方官可能偏离中央政府控制,甚至反叛中央
   或谋求割据独立。“风险论”认为,中央政府为了确保政权稳定,在财
   政、行政成本、军事技术、政治竞争等约束之下,需要同时考虑社会风险
   与代理风险,使这两种风险综合起来对政权稳定的威胁最小化。
       “ 风险论”与“帝国的治理逻辑”和“行政发包制模型”的分歧首先是
   对地方分权的原因提出了不同解释。周雪光( 2011 )和周黎安( 2014 )均
   认为,导致中央政府在行政上实行地方分权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受制于
   有限的治理能力和过高的行政监督成本,需要通过地方分权来提高治
   理能力和降低行政监督成本。“风险论”不否认地方分权通常能够提高
   治理效率和降低行政监督成本,但它认为这不是促使中央政府推行地
   方分权的首要原因,首要原因是中央政府需要控制民众,并对民众分而
   治之。所以,当提高治理效率与降低统治风险互相冲突时,中央政府将
   优先考虑降低统治风险,这就导致地方分权有可能超出提高治理效率
   的需要,以致在许多领域形成过度分权(曹正汉、周杰, 2013 );或者相
   反,导致地 方 分 权 的 程 度 低 于 效 率 要 求,在 某 些 领 域 形 成 过 度 集 权
   (曹正汉等, 2014 )。


   (接上页)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往往采用另一种策略:在这一个公共服务领域,中央政府一方面
   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考核、监督和控制,即加强政治集权;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加大
   地方分权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即加强行政分权(曹正汉、周杰, 2013 )。因此,公共服务的质量
   压力(即社会风险)既是导致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加强集权的因素,同时也是导致在行政上强化
   地方分权的因素。这就是曹正汉、曹杰( 2013 )所提出的“风险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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