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社会》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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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1

   念而阐发了他的一整套道德学说。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道德奠基于
   “诚实”之上。这个“诚实”已非传统的基督教德性 20 ,而被注入了商业
   社会兴起下新的道德意涵。在普通法意义上,诚实是对他人的每笔债
   务和信托的公正无误的偿付。这是一种“严格的公正”,是字面的法律
   ( 犔犻狋犲狉犪犾犔犪狑 )。然而,如果仅仅实践这种诚实,不仅在法律沉默之处,
   人与人之间失去自然的关系,甚至在法律最严格执行的地方,有时也恰
   恰会导致最大错误。他看到,一些绅士秉持消极德性,将负债人无情地
   投入监狱,致其毁灭,他还看到英国普通法用流放或死刑来惩罚为生活
   所迫的小偷,却允许“故意破产( 狑犻犳狌犾犅犪狀犽狉狌 狆 狋 )”使不诚实的商人将人
   们的资产席卷一空。他写道:“法律从严不会造成任何好处,而用比较
   宽厚的方法却能得到双倍的利益……尽管法律本身是公正的,而它的
   公正程度却必取决于它是不是合乎时宜和适应于它所防范的邪恶的环
   境和时间”(笛福, 1984 : 144 )。
       与卢梭一样,笛福也对文明社会的法律抱有疑虑。普通法有着严
   格的形式主义的特点,尤其在其试图保证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契约方面,
   它的严苛和对形式的拘泥使之无法顾及现实的特殊性。笛福对法律的
   疑虑根本上是对文明人交往心态和方式的忧虑,是对人在此过程中对
   自身人性的遮蔽和扭曲的忧虑。
       如果人是根据普通法的逻辑与他人交往,凡事追求严苛的公正,那
   么,他会对他的同类造物相当残忍,这种残忍扭曲人性,因为上帝在他
   的理智造物中保留了同情的柔软( 狊 狔 犿 狆 犪狋犺犲狋犻犮犽犜犲狀犱犲狉狀犲狊狊 ),这才是
   人性。如果一个人用普通法把穷人逼入死亡的绝境,这不仅违背了人
   的自然情感,也违背了人的理性。即使对于现实的普通法,它的运用也
   必须包含人性基本的同情( 犮狅犿 狆 犪狊狊犻狅狀 )和宽容( 犿犲狉犮 狔          )。
       在“鲁滨逊第三部”中,笛福清楚地表示,严格诉诸普通法处理信托
   和债务,有败坏人的道德的危险。如果一个人基于另一个人的通常信
   用或承诺,而将钱物信托给他,那么,当他到那个人那里取回他的钱物
   时,依靠的是对方的能力和诚实,整个信托过程没有任何书面契约,只

   20. 虽然正统基督教教义也强调,人要形成人格,必须有完全的“诚实”与“正直”的德性,因为
   只有它们才能够使个人达到和那至聪至圣的上帝合而为一的地步。但是,与之关联的实践伦
   理是,“基督要人们轻视物质享受,轻视银钱”,“人们的基本任务不过是活一天算一天,信赖着
   他们在天的父去替他们‘为明天忧虑’”(特勒尔奇, 1991 : 18-21 )。因为,在正统基督教教会
   看来,财富可能危及灵魂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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