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社会》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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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变革与个体的重构:鲁滨逊的出走、改造与重返


   有诚实和对诚实的信任。然而,如果这个人停止了对另一个人的诚实
   的信任而向他索要票据,开始用法律来保证他财产的安全,虽然他能得
   到一张票据,凭着这张票据,也能迫使那个人清偿钱物,不论后者是否
   有能力,但在这个过程中,这个人再也不是与另一个人的诚实打交道,
   整个过程与道德无关。不仅债权人可以借助法律将受托人投入监狱,
   受托人也可以借助同样的法律申请救济( 犚犲犾犻犲犳 ),合法地规避委托人的
   催债。于是,法律条文毁掉了债权债务双方的诚实,即便双方都有法律
   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但这是没有公共正义的虚假社会。人与人
   之间只能借助字面的法律来维系日渐空洞的交往,这种普通法心态也
   日益加重人与人间的猜忌与隔膜。
       在笛福看来,严格按普通法来办事,是人为自身的贪婪、狭隘和吝啬
   寻找的借口,是极端的自私私利。他们严格按法律分毫不差地偿付他人
   应得的钱款,宣告了他们放弃为他人尽更高义务的有利条件和机会。更
   为糟糕的是,人性还可能会继续这样败坏下去,直至严格公正沦为形式
   公正,普通法成为绝对不公正的法。从自然社会走过来的鲁滨逊很清
   楚,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实质绝非在于法律的两方关系。过分依赖于
   法律的纽带,人们反而无法建立真正的社会,因为人们绝大部分的交往
   发生于法律的空白地带。严格按法律的逻辑运转的商业社会在道德生
   活上会面临诸多困难,这是人性的危机投射到商业社会里的显现。
       于是,笛福描写了许多骗子( 犛犺犪狉 狆 犲狉 )、投机者( 犘狉狅 犼 犲犮狋狅狉 ),以及精
   明之徒( 犎犪狉犱犎犲犪犱 ),但他塑造的鲁滨逊,恰恰是要超越商业社会的那
   种张张。他赞赏“衡平法”,视其为较之“普通法”的社会的更高准则。
   这不是现实化的法律形态,而是奠定在自然之上的更高的公道,与根本
   性的自然社会保持着内在的关联,是文明社会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然
   法”,也是“神法”的临在。笛福( 犇犲犳狅犲 , 2008犪 : 79 )写道:“诚实就是衡
   平,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衡平大法官。如果他能咨询他内心的这个原
   则,将会发现理性是个公正的辩护者,为他的邻居的辩护,正如为他自
   己一样。”在笛福看来,这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含义。
       在 自 然 世 界 里,鲁 滨 逊 的 改 造 是 依 托 良 知 这 一 反 省 官 能
   ( 狉犲犳犾犲犮狋犻狀 犵犉犪犮狌犾狋 狔 )进行的,它是人心的衡平大法官,不仅审判他人,更
   要审判自己,而在社会世界里,良知使得人在衡平的原则上,变得通情
   达理,像爱自己一样爱他人。笛福看到,现代商业社会的规范基础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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