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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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空间”。
陈涛( 2016 )几乎完全意识到上述的理论困难。在评论的第二部
分,陈涛承认,霍布斯不是斯宾诺莎主义者,在霍布斯这里,“自然权利
的争斗,不同于自然力量的角逐”。但在这一部分,陈涛又将霍布斯自
然状态学说的道德 意 涵 寄 托 于先 于政 治社会 而人 为规定 的“自然 权
利”。这回,“自然权利”因为是完全人为的(“凭借我自己的意志”),就
具有“制作者知识”( 犿犪犽犲狉 ’ 狊犽狀狅狑犾犲犱 犵 犲 )的科学性,从而建立了一个客
观的尺度,使霍布斯得以先于普芬道夫将自然状态带入了道德科学的
领域。
如何能够将“非自然”规定的“自然权利”(作为道德的先验证明科
学的一部分)与完全出于自然必然性的“自然权利”(一种类似古典自然
正当的客观正当),都论证为自然状态的道德正当呢?在我看来,这两
种观点恐怕很难同时成立,而更大的可能是两者都不成立。 3
追随陈涛对霍布斯文本细节敏锐的观察,我们确实会发现,在霍布
斯的作品中如何规定自然状态下的“道德心理学”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
建立的自然权利学说,有不尽一致之处。但这究竟意味着霍布斯希望
探索“自然状态学说在道德上的模糊性”,还是相反,在表述自然状态学
说时努力克服和摆脱传统人性论对于这一解体性的自然状态学说的束
缚呢?
系统地研究霍布斯文本的变化,我们会发现,霍布斯对人性论的
3. 虽然施特劳斯( 犛狋狉犪狌狊狊 , 1971 )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对霍布斯的理解比其早期著作《霍
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施特劳斯, 2001 )更加复杂,但其中对霍布斯自然状态“道德事
实”的强调,只是以新的理由重申了早期著作的核心主张,即霍布斯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是
一种“前科学”的新道德态度,这是“现代思想最深的基底”。而施特劳斯之所以强调霍布斯政
治哲学的道德基础或者说人性论基础,恰恰是要证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是一种自然主义
的政治哲学。陈涛对霍布斯自然状态道德性质的论证,虽然援引施特劳斯作为佐证,但却与
施特劳斯对霍布斯政治哲学道德基础的诊断刚好相悖,即在施特劳斯发现反自然主义的道德
之处,他强调的反而是基于自然必然性的“自然正当”(霍布斯, 2001 : 5 , 32-33 )。而且更重要
的分歧在于,施特劳斯还进一步指出,从新科学理想出发的“精确科学意义上的政治哲学”,不
仅遮蔽了原初的人性论或人文主义的道德,而且与这一道德态度在根本上就是不同的:“这是
一个反对前科学道德的道德,一个真正矛盾的道德,一种越出了所有经验的乌托邦政治”(霍
布斯, 2001 : 166 )。无论我们如何评价施特劳斯对霍布斯政治哲学道德基底的具体剖析,但至
少可以确定的是,施特劳斯对霍布斯学说“道德态度”的关注并不能用来支持陈涛对霍布斯的
积极道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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