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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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正当理性”。 2 自然状态作为法权状态的正当,指的就是每个人从其自
身的私 人 理 性 出 发,为 自 我 保 存 所 做 的 一 切 事 情 都 是 “出 于 正 当”
( 狉犻 犵 犺狋犾 狔 )。这种“正当”的意涵即《利维坦》第 13 章在描述自然状态时
所说的,“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正当的”( 狀狅狋犺犻狀 犵犮犪狀犫犲狌狀 犼 狌狊狋 )。在
霍布斯(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犻犻犻.13 )看来,“正当”缺乏共同的定义,是“自然
状态作为战争状态”的直接后果。康德在《纯粹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
文中对霍布斯自然状态作为法权状态的论述准确地点出,正是私人判
断权(康德称之为 犠犻犾犾犽ü狉 )导致了这一法权状态构成的“权利”关系面
临根本矛盾(李猛, 2015 : 139-140 )。这就是为什么《自然社会》始终强
调“私人判断权”是自然法权论证中自然状态成为战争状态的关键环节
(李猛, 2015 :第 6 节)。因此,自然状态作为法权状态,在规定自然状态
的道德性质方面并没有客观正当的积极意涵。
不过,陈涛在评论中主要并不依据自然法的“正当理性”来思考自
然状态的积极道德意涵,而是借助一个相对来说更为基本,但也更为困
难的立场,即考虑自然状态的积极道德意涵是否可能来自自我保存的
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有可能通过两种方式直接在自然状态中为现代社
会建立道德的标准:一个是自然必然性,另一个是人为的制作。根据
陈涛( 2016 )的用法,前者可以称为人性论的方案,后者是道德科学的
方案。
2. 《法的原理》对“正当理性”学说持有类似的批判立场(参见 犎狅犫犫犲狊 , 1994 : 狓犻狓.8 ),而在《论
公民》( 犎狅犫犫犲狊 , 1983 )中,霍布斯广泛采用了正当理性的概念来表述自然法的各项规定:自然
法就是正当理性的指令( 狉犲犮狋犪犲狉犪狋犻狅狀犻狊犱犻犮狋犪犿犲狀犲狊狋犾犲狓狀犪狋狌狉犪犲.犐.15 , 狆 犪狊狊犻犿犻狀犮犺.犐犐-犐犐犐 ,
犲狊 狆 .狊犲犲犐犐.1 )。对“正当理性”的这一强调,也是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引入“醉酒自然法”的一
条重要理由:一个人应努力恰当地保存推理的能力( 犐犐犐.25 )。但在《论公民》修订时针对“正
当理性”追加的长注中,霍布斯已经改变了这一对“正当理性”的能力定义,并对“正当理性”学
说施加了明确的限制:“虽然在国家中,国家本身的理性(即国家法)一定会被公民个人视为正
当的,但在国家之外,如果不与自己的理性作比较,就无人能区分正当理性与虚假理性,在这
里,每个人自己的理性一定不仅会被看成是他自己在面临危险时行动的规则,而且还会被看
成是评判其他人在这种情形下理性的尺度”( 犐犐.1 )。引人注目的是,《利维坦》几乎将绝大部
分涉及“正当理 性”的 表 述 都 删 除 了,而 且 还 取 消 了 “醉 酒 自 然 法”的 条 款 ( 犮狅犿 狆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狏.34 , 犮犳.狏犻犻犻.23 ;另可参见李猛, 2015 : 293 ,注 1 )。这里的引文是《利维坦》讨论“正当
理性”最重要的段落。陈肖生( 2016 )在一篇讨论有关问题的出色论文中,对这一问题提供了
一个不同于《自然社会》的解释。他认为应将这一概念译为“正确理性”,本文下面的讨论也是
对陈肖生有关论述的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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