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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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自然社会”:现代社会的人性基础与规范构成
理性本身不足以建立客观的道德尺度,是霍布斯自然法学说始终
一致的主张。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虽然是真正的道德哲学,但作为理
性的指令,最 多 只 是 建 议 而 非 命 令,并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狏.38-41 , 狓狓狏犻.8 )。道德哲学,或“自然正义的科学”, 7 哪怕可
以实现数学一样的确定性,但就像前面引文中算术的情形一样,技艺本
身的确定性并不能提供解决人与人之间纷争的尺度,使我们退出自然
状态:“虽然有自然法(每个人只有当遵守时保证安全,他就会有遵守的
意愿,这时才会遵守),要是没有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
的安全的话,每一个人就会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
来防范所有 其 他 人”(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狏犻犻.2 , 犮狅犿 狆 .狏.3. 黑 体 为 引 者
加)。这里的“合法”( 犾犪狑犳狌犾犾 狔 ,或“容许” 犾犻犮犻狋狌犿 )清楚地揭示了自然状
态的私人尺度并没有因为自然法的出现而消除,因为“自然法对于没有
偏爱和激情的人来说,虽然容易运用其自然理性加以了解,因而使违反
者无所托词;但考虑到很少人,甚至没有一个人,在某些情形下不受自
爱或其他激情的蒙蔽,所以自然法现在便成了最晦涩的法”(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狓狏犻.21 )。
陈涛认为,根据霍布斯在《论人》中的论述,政治与伦理的科学可以
成为证明科学,是因为“我们自己制造了这些原则———即正义的原因
(法律和信约),借助它们我们认识了正义、公平以及它们各自的对立面
不正义、不公平是什么”( 犎狅犫犫犲狊 , 1991 : 狓犻.4 )。但既然霍布斯明确告诉
我们,在自然状态中,“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不正义的观念没有位置”
(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犻犻犻.13 ),那么,这一自然理性的教导,只有当国家的建
立移除了自然状态下人们对自然法和平路径的合理猜疑,才有可能让
我们时时“受自爱与其他激情蒙蔽”的理性认识到正义是什么(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狓狓.14 )。根据霍布斯自己对“自然正义的科学”的方法论规定,
“ 正义的起源”( 狌狊狋犻狋犻犪犲狅狉犻 犵 狅 狆 狉犻犿犪 )并不属于“质料”的考察(自然状态
犼
学说),而 是 取 决 于 国 家 生 成 规 定 的 国 家 形 式 ( 犎狅犫犫犲狊 , 1983 : 犃犱
7. 霍布斯将自己的政治哲学称为“自然正义的科学”( 狋犺犲狊犮犻犲狀犮犲狅犳狀犪狋狌狉犪犾 犼 狌狊狋犻犮犲 ),这大概既
包括他的自然法学说,也包括建立国家的契约,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狓狓犻.41 , 狓狓狏犻.14 ; 犎狅犫犫犲狊 , 1966 : 狏狅犾.犞犐犐. 狆 .471 )。而在陈涛提及的“自然正义”段落中,霍布
斯( 犎狅犫犫犲狊 , 2012 : 狓狓狓.30 )恰恰是在重申自然法的“假设性”:“除了良知外,就没有自然正义的
法庭”(李猛, 2015 : 316-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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