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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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自然社会”:现代社会的人性基础与规范构成


   论关系。陈涛对《自然社会》的第二条批评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社会》对
   建国契约的解释。 8 陈涛( 2016 : 73 )认为,《自然社会》对建国契约的解
   释仍然囿于二手研究的虚构问题,事实上,“霍布斯从未关心过,人们在
   何时何地,具体是出于何种动机,又是否因为服从自然法才选择缔约建
   立国家”。霍布斯真正关心的是“国家的规范基础”。
       饶有趣味的是,黄涛( 2016 : 128 )在另一篇评论中却认为,《自然社
   会》的一个缺陷是“它没有回答,为何自然状态之下彼此疑惧的自然人
   会选择服从一个有待制造的人为第三方,它也没有告诉我们,这种人为
   的国家是否只是自然人的所愿,抑或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
   们的理性发明”。黄涛进一步将这一缺陷与《自然社会》“刻意回避有关
   人性论的话题”,尤其是“激情的动力学结构”联系在一起。
       黄涛的批评大概是对陈涛批评的最好回答。《自然社会》对建国契
   约的分析恰恰是要表明,霍布斯并非从“动机”角度思考建国契约的理
   论结构,他关心的是“建国契约”如何最终克服了自然法面临的道德困
   境,从而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共同生活提供规范性的秩序基础。“建国契
   约”回答的是新规范秩序的理性逻辑———如何为国家的主权与臣民的
   服从建立义务基础,而不是国家如何建立的历史事实(霍布斯大概会承
   认,几乎所有国家就其起源而言都是自然国家)或心理逻辑。《自然社
   会》第六章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努力实现陈涛所倡导的路径,但
   正如该书中篇已经指出的,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并不能自动提供对政
   治社会规范性问题的答案。
       《自然社会》之所以采取这一解释路径,首先就在于这体现了霍布


   8. 陈涛( 2016 : 71-73 )在文中对“自由赠予”的批评似乎出于对文本的误解。霍布斯明确指
   出, 犾犪 狔犱狅狑狀 自己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放弃( 狊犻犿 狆 犾 狔狉犲狀狅狌狀犮犻狀 犵 ),这时放弃者不在乎
   谁会因此受益;另一种则是让渡( 狋狉犪狀狊犳犲狉狉犻狀 犵 ),即有意让被让渡方受益。而让渡要么是双方
   的(比如契约),要么是单方面的,后者就是自由赠予( 狀狅狋犮狅狀狋狉犪犮狋 , 犫狌狋 犵 犻犳狋 , 犳狉犲犲犵 犻犳狋 )。如果
   在原初契约中,订立契约的每个人对未来主权者没有契约关系的话,他们对主权者的义务关
   系就只能来自自由赠予关系(李猛, 2015 : 391 )。而陈涛引以为证的《利维坦》第 28 章描述建
   国契约的段 落 恰 恰 支 持 这 一 阅 读。 在 这 一 段 里,霍 布 斯 基 本 把 “ 犵 犻狏犲 ”、“ 犵 犻狏犲犪狑犪 狔 ”、
   “ 犮狅狀犮犲狊狊犻狅狀狅狉 犵 犻犳狋 ”作为同义词来描述订立契约的过程。只不过霍布斯认为,具体就惩罚权
   利而言,订约人在自然状态下并不拥有这一权利,因此也就不 可 能“让 渡 或 赠 予”给 主 权 者
   (“除非如此缔约的人拥有亲自去惩罚的权利,否则他就并没有给予主权者以惩罚权利”):“在
   制造共同体时,每个人让渡了( 犵 犻狏犲犪狑犪 狔 )防卫他人的权利,但没有让渡防卫自己的权利”,所
   以,共同体的惩罚权“并不基于臣民的任何让渡或赠予”( 犮狅狀犮犲狊狊犻狅狀狅狉 犵 犻犳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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