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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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基于“个体的主体性自然权利与他人相应的义务编织起来的一个
关联网络”,即“社会”(李猛, 2015 : 286-287 )上。
伴随着现代自然法传统从自然权利出发推演自然法这一策略,自
然权利概念兼具的主观权利和客观尺度这两个面向,以及由此造成的
自然状态在道德上的模糊性,将逐渐褪去其模糊性,展现出其清晰的、
正面的道德意涵。
这最为突出地体现在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上。在他那里,自然法与
自然权利一样,都着眼于每个人的自我保存。不过,与从自然权利出发
所造成的战争状态的法权困境不同,自然法提供了和平生活下每个人自
我保存的规则框架。自然法要起作用,要具有义务约束力,就要求每个
人自愿放弃其自然权利,服从自然法。不过,正是在从自然权利推演自
然法的这一环节上,霍布斯设置了一个障碍性的条件:我对权利的放弃,
以他人自愿放弃他的权利为前提。而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基于自我保
存,都会对他人是否会率先自愿放弃其权利提出“合理猜忌”。这导致单
凭“放弃自然权利实现自然权利向自然法义务的转化”(李猛, 2015 : 304 )
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的。正是通过人为建立的国家及其惩罚权力,才
能打消每个人对他人的合理猜忌,个人才可能放弃自然权利,服从自然
法。换句话说,自然法,要从条件性的、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转变为严格
意义上的、具有义务约束力的法,需要以政治社会和主权者的出现为前
提。“因此,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国家并不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建立
的,相反,倒是自然法在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状态下凭借主权才真正成为
具有义务约束力的法律。”(李猛, 2015 : 327 )与格老秀斯诉诸于“社会”和
“他人的权利”不同,与普芬道夫诉诸于上帝不同,也与洛克诉诸于自然
状态下每个人执行自然法惩罚权的自然权利不同,霍布斯把自然法的义
务约束力奠定在国家之上。这似乎印证了上文提到的来自社会学的批
评:法权( 犻狌狊 )是由国家制造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既然自然法必须借助国家才能发挥效力,那么人们就不可能是通
过服从自然法,缔约建立国家。这正是作者在下篇“政治社会”一开始
就试图纠正的一个误区。研究者们普遍感到困惑地是霍布斯政治哲学
中一个显而易见的循环:人们彼此缔结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共同权
力,但原初契约能够建立,似乎又要求人们服从自然法的履约义务,而
自然法要具有 义 务 约 束 力 又以 共同权 力的 存在为 前 提 (李 猛,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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