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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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的道德意涵:定位现代道德的开端


   么?“人自己的意志”( 犎狅犫犫犲狊 , 1991 : 41 ,另可参见霍布斯在《利维坦》
   中对自然权利的定义,“如他意愿的那样”[ 犪狊犺犲狑犻犾犾犺犻犿狊犲犾犳 ]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91 )。单凭出于自然本性必然要做的事情,还不足以证明它就是
   正当的。石头出于自然必然性必然要下落,这并不具有正当性(斯宾诺
   莎除外 6 )。我们还需要添加上人的意志所作的某种有别于自然决定
   的、非自然的规定。 7
       正是凭借我自己的意志,一个一个的我得以跨越“自然”和“权利”
   的距离,借助语言定义出一个奇怪的“自然权利”,从自然力量上的较
   量,通往基于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搭建的道德空间(因此,并不是普芬道
   夫率先通过意志和自然法将自然状态构造为一个道德世界,霍布斯的
   意志和自然权利概念已经将自然状态带入了道德科学领域)。它的奇
   怪在于,霍布斯反复说,在政治社会或国家建立之前,不存在正义和不
   正义。似乎,正义完全是约定的,不存在自然正义、自然正当,但是他又
   主张存在自然 权 利 和 自 然 法,存在“自 然正 当”( 犎狅犫犫犲狊 , 1998 : 82-
   83 )和“自然正义”(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244 )。
       澄清这个问题,关涉到我们如何理解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困难,以及
   从现代自然法到现代社会科学的学科转换。作者所分析的自然状态概
   念的“历史化”和“文明化”,提供了一条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思考进路。如
   果我们进一步反思普芬道夫对霍布斯自然状态概念的历史化,就会发
   现,当他把自然状态视为一个“道德存在”,一个“并不来自事物的内在自
   然本性”,而只是一个凭借理智存在物的意志所赋予( 犻犿 狆 狅狊犻狋犻狅 )的样态
   时,他决定性地抓住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概念和自然状态学说的独特
   之处。不过,这也正是他与霍布斯分道扬镳的地方。普芬道夫选择的能
   够凭借其意志造就“自然权利”的“理智存在物”,不是人,而是上帝。借
   助引入上帝和上帝颁布的自然法,自然状态被明确地赋予了一个正面的


   6. 在斯宾诺莎那里,之所以在自然状态下,可以根据自然力量来定义自然权利,是因为自然
   物保存自己的自然力量就是上帝的力量,而上帝的力量又被回溯到上帝对一切事物的神圣权
   利。也就是说,斯宾诺莎( 2014 : 229-230 )实际上是从上帝的神圣权利入手来定义自然权利
   的。有别于霍布斯对自然权利的定义。
   7. 这里需要注意霍布斯独特的“意志”概念。李猛( 2015 : 308-323 )对此做了讨论。正如奥
   克肖特敏锐地看到的那样,意志理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软肋。霍布斯始终没有给出一
   个令人满意的、前后 一 致 的 意 志 理 论。这 一 点 构 成 了 此 后 卢 梭 和 黑 格 尔 等 人 努 力 的 方 向
   ( 犗犪犽犲狊犺狅狋狋 , 1975 : 157 )。我们的疑虑在于,霍布斯的“意志”概念是否能够彻底摆脱意志一
   词自始至终都具有的“自由决断”的意涵,而被完全纳入到自然哲学的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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