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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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是否具有积极的道德意涵,关键就在于衡量他的“自然权利”概念。
非常遗憾地是,作者在随后的解释上,没有能够保持住霍布斯自然
状态学说在道德上的这种张力,而倾向于把它诠释为一个失范状态。
具体来说,作者通过两步解释得出了这一结论。首先,作者根据“一切
人对一切东西的权利”这一“无限权利”所 带来 的“悖谬效 果”(李猛,
2015 : 138 ),即“放任状态”,将其仅仅理解为一个自相矛盾的法权状
态。而自相矛盾的法权,意味着“毫无权利或正当可言”(李猛, 2015 :
138 ),意味着缺乏道德。其次,通过对比《论公民》和《利维坦》两处文本
对自然权利的界定,作者似乎暗示我们,霍布斯本人也不再把自然权利
视为正当的(李猛, 2015 : 141 )。如果是这样,那就意味着,自然状态学
说,尤其是具有自然权利的、自由和平等的个体本身并不构成现代道德
的起点。实际上,作者在下文将个体之间缔结契约,彼此产生义务作为
现代道德的严格意义上的起点。
施特劳斯同样注意到了霍布斯“自然权利”概念在道德上的模棱两
可。对此,他却给出了另一个解释方向:
如果自然法必须得从自我保存的欲望中推演出来,如果,
换句话说,自我保存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
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桩责任( 犱狌狋 狔 ),而 是一项权
利;所有的责任都是从根本的和不可放弃的自我保存权利中
派生出来的。……既然根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
而非一项责任,那么政治社会( 犮犻狏犻犾狊狅犮犻犲狋 狔 )的职能和界限就
必须根据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其自然责任来界定。(施特劳斯,
2006 : 185 )
两位研究者在解释上的分歧在于,施特劳斯强调的是“根本的和不
可放弃的自我保存权利”本身就具有积极的道德意涵或规范性,也就是
说,自然权利构成了现代政治和道德的基础;而作者则根据衍生的、对一
切东西的无限权利或“绝对自由”的“悖谬”效果,削弱了自我保存权利可
能具有的积极的道德意涵。
我们必须努力保持住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学说在道德上的
模棱两可性:自然权利是主观的,但不只是主观的。首先,我们不能仅仅根
据对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这种派生的自然权利的效果来衡量自然权利本
身的正当性。自然权利在实践上的悖谬效果,并不意味着自然状态中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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