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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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的道德意涵:定位现代道德的开端


       无论哪一条论证思路,自然状态作为战争状态都表明,它不可能拥有
   什么积极的道德意涵。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过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社
   会失范状态。这突出地表现在作者对霍布斯的“私人判断权”的判断上:
           ……私人判断权与其说是一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权利,
       不如说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自由。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个体无
       法走出自身的理性权衡困境,与其他平等者建立具有约束力
       的道德关系,和平地共同生活。(李猛, 2015 : 134 )
       不过,几页之后,作者又指出:
           然而颇为悖谬地是,这样一种道德或法律意义上的“放
       任”状态,或者说,义务完全缺乏的状态,却被霍布斯刻意描述
       为某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利状态。……自然状态既是一个没有
                                                          獉獉
       道德规范的“放任状态”,却又是一个将“放任”的自由转化为
       獉獉獉獉
       具有正当性的“权利”状态,或者说,一个任何行为都可以称得
       上正当,或至少不是不正当的权利状态。(李猛, 2015 : 137-
      138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因此,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道德上的模糊性就在于这一“悖谬”的
   现象:自然权利是主观的,但似乎它又不只是主观的。这是任何一个霍
   布斯著作的读者都能够体会到的“悖谬”。之所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存
   在这种道德模糊性,首先是因为他使用了传统客观法权学说中作为公
   共尺度的“正当理性”和“正当”来定义自然权利,但却在这个旧瓶子里
   装上了新酒:“正当理性”在霍布斯那里,是个人基于私人经验、私人尺
   度而进行的有利于自己的推理,是一种私人意见。因此,根据这个新的
   “正当理性”界定的自然权利,就成了一项主观权利(李猛, 2015 : 133-
   134 )。但是,它似乎还留有这个客观法权的“幽灵”。或许这也是作者
   在中篇论述“ 犻狌狊狀犪狋狌狉犪犾犲 ”时,使用了比较模糊的“自然法权”这一译法
   的原因之一。对于“自然权利”概念在道德上的这种模糊性,我们还可
   以做进一步的补充:这是因为霍布斯既拒绝像传统亚里士多德主义那
   样,诉诸于根据某种人有待去实现的自然目的来界定的自然正当或自
   然法则,也拒绝像随后的洛克和普芬道夫那样,在自然状态中,引入上
   帝和上帝颁布的自然法。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霍布斯的自然状
   态所要解构的东西。正是这种双重拒绝,导致他的“自然权利”,或“自
   然正当”,其规范意涵不再那么直截了当。因此,衡量霍布斯的自然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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