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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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人,除非如此缔约的人拥有亲自去惩罚的权利,否则他并没有
给予主权者以惩罚权利。因此,很显然共同体(即代表它的人
或议会)所拥有的惩罚权利,并不基于臣民的[这种惩罚权利
的]任何让渡或赠予( 犻犳狋 )。但我先前指出,在共同建制之前,
犵
每个人拥有对每个东西的权利,并且拥有去做任何他认为对
于其自我保存是必然的事情,可以为此而制服、伤害或杀死任
何人。这就是每一个共同体中实施的惩罚权利的基础。因为
臣民并未赠予( 犻狏犲 )主权者那一权利,而只是搁置( 犾犪 狔 犱狅狑狀 )
犵
他们的权利,而加强了主权者使用他自己的那一权利,并且根
据他认为应该适合于他们所有人的自我保存的方式使用它。
因此,这一权利不是赠予( 犻狏犲狀 )主权者的,而是留给他( 犾犲犳狋 )
犵
的,并且只留给他一个人。除了由自然法所设置的界限,它像
单纯自然状态和每个人对抗他的邻人的战争状态下的权利一
样完整。(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214 )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主权者的惩罚权利来自于臣民对自己的自我
保存权利的 犾犪 狔犱狅狑狀 ,而不是赠予。根据霍布斯在《利维坦》第 14 章中
的表述,“ 犾犪 狔犱狅狑狀 一个人对某个东西的权利,就是剥夺他自己妨碍他
人对同一东西所拥有的权利中获益的自由。……他只是让开他的路,
使另一个人享用自己的原初权利……借助另一个人权利的缺失,只是
减少了他使用自己原初权利的障碍”(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92 )。综合来看,
主权者的惩罚权利意味着,当他对某个人施行惩罚时,臣民有义务不去
干涉主权者(包括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亲自掌刑)。因为根据原初契约,
他已经把使用自己的权力和力量的权利“授权并放弃”(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120 )给了主权者。 9 总之,如果原初契约包含了这么复杂的结构,特别
是“自由赠予”,如果霍布斯希望把原初契约作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基础,
9. 因此,我们也不认为这里所说的主权者指的是担任主权职位的自然人格,使用的是他私人
的原初自然权利(李猛, 2015 : 422-423 )。这里所说的主权者就是担任主权职位的公共人
格,使用的是臣民转让给他的臣民们的原初的自然权利。一个违背法律的人,危及到除他之
外的所有人的自我保存。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国家代替或代表其他一切个人去行使这种自
我保存的权利。违法者作为一边,主权者治下的国家(包括听其号令的其他臣民)作为另一
边,一起进入自然状态。当然,这里的确存在着如何区分惩罚和敌意行为的问题。不过,在我
们所引的这段文字中,霍布斯为了将这种“自然状态”区别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加
上了一句“除了由自然法所设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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