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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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的道德意涵:定位现代道德的开端
生活,在一种新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下,彼此尊重、和平共处,先要彼此
为敌,瓦解掉彼此之间的其他一切纽带,只展露出每个人的孤立、自由和
平等。这里不存在古典政治哲学从人的自然本性通向其在政治生活中
的完善的自然阶梯或德性养成的阶梯。这里只有一个一个已然成熟了、
定型的、现成的人,以及他们(哪怕是潜在地)彼此充满敌意的状态。这
是一个我们不愿意接受、但却在经受,因而最终不得不面对的处境。自
然状态下的人性仍然是现代政治和道德不可回避的问题。
正是在“自然权利”这个自然与政治、私人与公共杂交而成的概念
上,折射出现代政治哲学中自然与政治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对张却
又相互构成的复杂关系。政治社会的规范基础必须诉诸于超出政治社
会的基于个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甚至,组成政治社会
的质料,即现代人,也必须经由战争状态才能剥去由传统共同体所给予
他的一切属性。但是,单凭人的自然本身却又不足以构成一种充分意
义上的法权。个 人 还 需 要 国 家赋 予其 自我保 存的 自然 欲 求以“正 当
性”,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就此来说,国家也超出了作为个体
自我保存的工具的意涵,但它还不是黑格尔那里的伦理国家。
上述澄清,可以帮助我们翻回头来理解,为什么霍布斯毫不犹豫地
为个人保留不可放弃的自然权利,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个人的自然正
当与政治社会的正当的对峙局面。任何敢于诉诸自己的自然权利的
人,在他诉诸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也是退出国家的那一刻开始,他就
首先将自己从“权利”的世界,置入“自然力量”的世界,置于斯宾诺莎的
世界。他要么死于与国家力量的较量中,要么从这种(哪怕只发生在想
象中的)力量角逐中,经由臣服契约,重新进入“权利”世界。自然力量
的海洋,在利维坦之下涌动着,偶尔泛起一朵浪花,随即消逝不见。从
原则上说,每一个生活在现代国家中的人,都需要在想象中(或许是不
止一次地)经历霍布斯所提供的建国路线。
自然状态在道德上的积极意涵,使得从原则上说,在任何时刻撤出
政治生活都是可能,而且也是正当的。霍布斯以降的政治哲学更多地
是在限制这种“任何时刻”,而不是这种正当性:“主权者能够借以保护
臣民的权能持续多久,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就持续到多久。因为人根
据自然拥有的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当没有人能保护他们时,该权利就
不能被任何信约所取消”(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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