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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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6

   来的,但它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所制造出来的。国家只是提供了条件,保
   障自然法得以实现。对此,霍布斯曾给出了清楚的说明:“我把主权者
   的政治权利( 犮犻狏犻犾狉犻 犵 犺狋 )和臣民的义务和自由都奠基在众所周知的人
   类的自然倾向和自然法的诸条款之上……”(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489 )国家
   的建立,使得原初契约这一事实,成为一项根据自然法的履约义务。
       也不只有自然法凭借国家权力成为一种客观义务或客观正当。霍
   布斯顽固地、不遗余力地、反复强调的臣民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不可放
   弃的、根本的(而非派生的)自然权利同样获得了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正
   当性。借此,“自然权利”不只是主观“权利”,而且还是客观“正当”。因
   此,恰恰是国家权力的存在,使得“自然状态”中原本模糊、充满悖论的
   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甚至人的自由和平等,真正成为客观意义上的正
   当,甚至使得身处国家之中的个人再次诉诸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返回
   自然状态也成为正当的。借助国家,自然状态具有了明确的、毫不含糊
   的、积极的道德意涵。如果说进入霍布斯自然状态的个人,都“保留了
   在这样的权力下共同生活的经验”,“都带着对这部人造机器幽灵般的
   记忆”,那么,这种经验也包含了对于“权利”的记忆。这或许正是作者
   写下这段话时在脑海中闪过,但却没有清楚地充分表达出的含义:
           自然权利的逻辑不仅支配了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性,而且
       还进一步通过自然法义务约束的构成方式支配了整个自然法
       的建立,甚至最终延伸到了政治社会中的人的自由权衡。在这
       个意义上,即使根据自然法的理性和平路径,通过信约建立契
       约国家,作为自然权利核心要素的私人判断权,甚至,“一切对
       一切东西的权利”,都仍然以某种变形的方式发挥作用,最终转
       化为革命政治中潜藏不去的阴影(李猛, 2015 : 323-324 )。
       必须再次强调,国家并未制造这种义务和权利,并未制造这种正当,
   而只是提供了条件,保障其得以实现。它们是“自然的”,恰恰意味着它
   们不是国家制造的,而是基于人性的构造本身,特别是人恐惧死亡这种
   自然必然性。在这个意义上,作者借助解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煞费苦
   心地为我们剖析的现代人的人性特征,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的建
   立,并不能够“使人彻底摆脱人性的自然力量,以及各种先在的道德假
   设,为人的生活方式提供一个全新的开端”(李猛, 2015 : 397 )。现代人根
   据自然处于战争状态,意味着每个人(尤其是那些谦逊的人)要进入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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