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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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的道德意涵:定位现代道德的开端
那么,他理应在这么复杂的原初契约上花费更多的笔墨,或者至少在论
述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义务时,诉诸于“自由赠予”。但他没有。相
比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相比主权者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
对原初契约讲得太少了,少到研究者们在理解它时出现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需要探寻另外的解释。
从霍布斯津津乐道于自然法状态下人们的合理猜忌导致履约困境
来看,他并不认为这会危及人们缔约建立国家这件事。霍布斯从未关
心过,人们在何时何地,具体是出于何种动机,又是否是因为服从自然
法才选择缔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关心地是在自然状态下,即缺乏共同
权力的情况下,人性的状况、基于这种人性所界定的自我保存权利、由
此带来的战争状态、自然法所指示的和平路线图、原初契约的形式。这
种论述顺序,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人们是服从自然法的指示,
才去缔约建立国家。但这只是一种错觉。霍布斯从未这样说过。他倒
是说过,建立国家之后,服从原初契约是自然法的义务。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霍布斯主要关心的不是人们出于何种动机、
这种动机是否充分,以使他们能够缔结契约建立国家。他关心的是国
家的规范基础。不管国家怎么建立起来的(比如自然征服),但一旦国
家建立以后,那么根据自然法,人们就有义务去履行原初契约,服从主
权者。因为共同权力的存在,已经取消了自然法的条件性限制,使其成
为严格意义上的义务。因此,霍布斯除了专门论述自然法的章节之外,
主要是在国家建立之后,涉及主权者所承担的义务,以及臣民服从主权
者的义务时谈论自然法的:
这些(主权者)权利的基础,尤其需要用力地、真正地传
授,因为它们不能被任何市民法或司法惩罚的恐吓所维持。
因为市民法禁止的反叛(这是对主权者的必不可少的权利的
完全抵抗)并不像市民法一样是义务,而只是根据自然法,禁
止违背誓言。它是一项自然义务( 狀犪狋狌狉犪犾狅犫犾犻 犵 犪狋犻狅狀 ),如果人
们 不 知 道 它 ,就 不 可 能 知 道 主 权 者 制 定 任 何 法 律 的 权 利 。
( 狓狓狓.4 ,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232 ;另见 狓狓狓.6 )
单凭存在原初契约这一事实,并未给国家提供任何规范基础(李
猛, 2015 : 396-397 ),根据自然法我们有义务履行原初契约,这才构成
了国家的规范基础。这个规范基础的确是伴随着国家的建立才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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