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社会》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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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的道德意涵:定位现代道德的开端
易被现代社会科学所接受的版本。
不过,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处于想象中
的、每个人此时此刻,凭借其社会生活的经验都可以进入的状态。当我
们这样做时,是将自己从社会中抽离出来,站在了社会及其习俗的对立
面,并且觉得“我自己”有权利、有自由这样做,这样做是应该的、正当
的。这种应当,最终仍然有其人性上的理由。自然权利学说的确开启
了不再依托人性来思考政治和道德的路径,但较之于此后的道德哲学
和社会理论而言,它仍然更偏向于人性论。总之,霍布斯借助自然状态
学说所捕捉到的现代人的这种“非社会的社会性”,以及现代人之间潜
在的战争状态,无论我们喜欢与否,赞成与否,悖谬与否,仍然是我们今
天不得不去应对的基本处境。我们必须借助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道德
上的模糊性进一步理解我们的这种处境。
三、国家的规范基础源自原初契约吗?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道德意涵上的模棱两可性,特别是“自然权
利”之正当性,究竟是基于个人的意志,还是基于政治社会的意志,所透
露出来的正是此后社会理论特别焦虑的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彼
此对张而又相互构成的关系。
李猛在中篇有关“自然法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这一问题的
理解。这部分的论述尤其体现了作者深厚的思想史素养、文献处理能力
和文本解读功力。在作者看来,正是现代主观权利意义上的自然权利
( 犻狌狊狀犪狋狌狉犪犾犲 )概念,造成了古今自然法传统的断裂。传统上,在托马斯·
阿奎那那里, 犻狌狊狀犪狋狌狉犪犾犲 指的是基于事物的自然本性,建立的人与人之
间的平等关系。居于这个概念背后的,乃是事物的自然秩序。它为人际
关系和人的行动提供了一个客观尺度。但是,现代自然权利,特别是格
老秀斯以降,不再将 犻狌狊 理解为客观的自然秩序所提供的尺度,而是将其
理解为主体所拥有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某种“品质”、“潜能”( 狅狋犲狀狋犻犪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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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狅狋犲狊狋犪狊 )。更进一步,作者分析了现代自然法传统使用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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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所要应对的问题。面对中世纪晚期苏亚雷斯综合自然法的理智论
传统和意志论传统所遗留下来的自然法的可知性和约束力问题,现代自
然法传统,从格老秀斯、霍布斯,到普芬道夫和洛克,选择了从自然权利
出发去推演自然法,特别是把自然法的约束力奠定在个人的自我保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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